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聲,1140,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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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山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嗣於民國102年11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周明山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2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甲案);

另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共9罪,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受刑人自101 年9月4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9月3日,經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1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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