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聲,1150,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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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世昌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第8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12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確定。

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受刑人於100年9月28日入監執行,就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2月20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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