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聲,1189,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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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李育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李育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1 紙在卷足憑。

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9月17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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