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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炳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炳先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炳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五十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張炳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一號所處罰金刑應併執行之;
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張炳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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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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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新臺幣30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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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09.01~ │100.06.09 │100.06.24 │
│ │100.03.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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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45號 │毒偵字第1286號 │毒偵字第1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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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630│
│事實審│ │ 171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0.09.27 │ 100.10.18 │ 10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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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630│
│判 決│ │ 171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0.09.27 │ 100.11.21 │ 100.11.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否 │
│案件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207號(編 │執字第207號(編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號2至7號曾定應執│號2至7號曾定應執│
│ │執字第3308號 │行徒刑1年4月) │行徒刑1年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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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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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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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7.19 │100.06.09 │100.06.24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86號 │偵字第1286號 │偵字第1286號 │
├───┬────┼────────┼────────┼────────┤
│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630│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0.10.18 │ 100.10.18 │ 100.10.18 │
├───┼────┼────────┼────────┼────────┤
│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630│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0.11.21 │ 100.11.21 │ 100.11.2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是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207號(編 │執字第207號(編 │執字第207號(編 │
│ │號2至7號曾定應執│號2至7號曾定應執│號2至7號曾定應執│
│ │行徒刑1年4月) │行徒刑1年4月) │行徒刑1年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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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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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7.19 │100.08.17 │100.08.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86號 │毒偵字第1903號 │毒偵字第19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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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749│100年度訴字第749│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0.10.18 │ 100.11.30 │ 1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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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30│100年度訴字第749│100年度訴字第749│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0.11.21 │ 101.02.16 │ 101.02.1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207號(編 │執字第763號(編 │執字第763號(編 │
│ │號2至7號曾定應執│號8至9號曾定應執│號8至9號曾定應執│
│ │行徒刑1年4月) │行徒刑8月) │行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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