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致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致誠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鄧致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 │搶奪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2日 │101年1月25日 │101年1月26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69號 │偵字第571號 │偵字第571號 │
│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84│101年度訴字第164│101年度訴字第164│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4月18日 │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24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84│101年度訴字第164│101年度訴字第164│
│ │ │號 │號、197號 │號、19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1年5月14日 │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412號(編│執字第1426號(編│執字第1426號(編│
│ │號1至3號曾定應執│號1至3號曾定應執│號1至3號曾定應執│
│ │行徒刑2年) │行徒刑2年) │行徒刑2年) │
└────────┴────────┴────────┴────────┘
┌────────┬────────┬────────┬────────┐
│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6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181號 │ │ │
│ │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651│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651│ │ │
│ │ │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2月4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 │執字第497號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