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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洪宗平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0 年度執更字第543之2 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而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洪宗平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100年度執更字第543之2號)。
而聲請人因另犯其他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100 年度執更字第543 號)、有期徒刑2 年(100 年度執更字第543之1 號)在案,則聲請人執行拘役120 日部分已符合刑法第51條第10款免於執行拘役之規定,爰聲請裁定免其拘役之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此即數罪併罰之規定。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同法第51條第10款明定: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但應執行者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是依據前揭條文規定之文義及體系解釋,可知受刑人所犯之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必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 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
如係各別犯罪,應合併執行而無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如裁判確定後再犯罪),縱所合併執行之刑期已超過3 年有期徒刑,且有拘役,仍無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
是行為人所犯各罪倘非數罪併罰案件,縱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年以上時,仍無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不執行拘役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犯附表一編號①至⑦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①至⑤之罪、附表三編號①至⑩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68 號裁定,就附表一編號①至編號⑦所示之罪,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附表二編號①至編號⑤所示之罪,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附表三編號①至編號⑩所示之10次竊盜罪,合併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送監執行,然附表一編號①至⑦、附表二編號①至⑤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皆未逾3 年,附表一編號①至⑦、附表二編號①至⑤所示之罪之執行,僅為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2 年」,非屬「數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以上」案件,參諸前揭說明,即與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要件不符,自無不執行拘役刑適用之餘地,從而,執行檢察官就聲請人上開10次竊盜案件(即附表三編號①至⑩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拘役120 日,接續於前揭有期徒刑2 年7月 、2年 之應執行刑後執行之,於法即無不合,聲請意旨認其應執行拘役120 日部分已符合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而免於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一】
┌──────┬─────────┬─────────┬─────────┐
│編 號│ ① │ ② │ ③ │
├──────┼─────────┼─────────┼─────────┤
│罪 名│ 竊盜 │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27日 │ 99年7 月29日 │ 99年8 月20日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27號 │99年度訴字第727號 │99年度訴字第800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0月27日 │ 99年10月27日 │ 99年11月3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27號 │99年度訴字第727 號│99年度訴字第800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1月29日 │ 99年11月29日 │ 100年1 月3 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編 號│ ④ │ ⑤ │ ⑥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28日 │ 99年9月15日 │ 99年10月23日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99年度訴字第882號 │ 99年度訴字第882號│100年度訴字第20 號│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1 月20日 │ 100年1 月20日 │ 100年1 月2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99年度訴字第882 號│99年度訴字第882 號│100年度訴字第20 號│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2 月21日 │ 100年2 月21日 │ 100年2 月2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編 號│ ⑦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23日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0號 │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1 月20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0號 │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2 月1 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附表二】
┌──────┬─────────┬─────────┬─────────┐
│編 號│ ① │ ② │ ③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4 日 │ 99年12月13日 │ 99年10月4 日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8號│100年度訴字第148號│100年度訴字第148號│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3 月25日 │ 100年3 月25日 │ 100年3 月2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8號│100年度訴字第148號│100年度訴字第148號│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4 月25日 │ 100年4 月25日 │ 100年4 月2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編 號│ ④ │ ⑤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2月22日 │ 100年1 月7 日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05號│100年度訴字第217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3 月31日 │ 100年4 月15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05號│100年度訴字第217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5 月2 日 │ 100年5 月23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附表三】
┌──────┬─────────┬─────────┬─────────┐
│編 號│ ① │ ② │ ③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日 │ 拘役日 │ 拘役日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1月30日 │ 99年12月8 日 │ 99年12月13日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982號│99年基簡字第1982號│99年基簡字第1982號│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2月31日 │ 99年12月31日 │ 99年12月3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982號│99年基簡字第1982號│99年基簡字第1982號│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4 月8 日 │ 100年4 月8 日 │ 100年4 月8 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編 號│ ④ │ ⑤ │ ⑥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日 │ 拘役日 │ 拘役日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22日 │ 99年12月18日 │ 99年12月18日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4 月20日 │ 100年4 月20日 │ 100年4 月2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5 月23日 │ 100年5 月23日 │ 100年5 月2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編 號│ ⑦ │ ⑧ │ ⑨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日 │ 拘役日 │ 拘役日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2月18日 │ 99年12月25日 │ 100年1 月2 日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4 月20日 │ 100年4 月20日 │ 100年4 月2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100年基簡字第481號│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5 月23日 │ 100年5 月23日 │ 100年5 月2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編 號│ ⑩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拘役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1 月7 日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100年基簡字第481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0年4 月20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100年基簡字第481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5 月23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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