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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添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添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辰
【附表】受刑人余文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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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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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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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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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1.06.06 │ 101.0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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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69號 │毒偵字第208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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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163號 │ 158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9.28 │ 101.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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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 1163號 │ 1581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1.11.05 │ 102.02.18 │ │
│ │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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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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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 │執字第2961號 │執字第587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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