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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創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創文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邱創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邱創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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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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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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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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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10.29 │101.0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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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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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00號 │毒偵字第10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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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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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事實審│ │ 450號 │ 7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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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1.04.30 │ 101.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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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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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 450號 │ 7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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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1.06.04 │ 102.02.18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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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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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1558號 │執字第5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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