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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清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奇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郭清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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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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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自由 │殺人未遂 │
│ 罪 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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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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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4日 │10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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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506號 │偵字第361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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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76│101年度訴字第644│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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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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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76│101年度訴字第644│
│ │ │號 │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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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2月4日 │102年2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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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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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58號 │執字第61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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