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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粘添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粘添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添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1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1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3 月(共2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22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033號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②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5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4月(共2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96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026號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③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3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034號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④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3 月(共3 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81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3 號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⑤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7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6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月確定;
嗣上開①至④案件、⑤至⑥案件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06 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4 年4 月、1 年6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於98年3 月9 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3 年12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03 年12月2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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