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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瑋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
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
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
是依102 年1 月25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62 號審理,並於102 年1 月7 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份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狀」1 份可佐,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102 年1 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吳家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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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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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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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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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9月17日 │101年3月20日 │101年4月17日採尿│
│ │ │ │時往前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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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72號│毒偵字第599號等 │毒偵字第599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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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
│ │ │819號 │948號 │9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 │101年9月18日 │1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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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
│ │ │819號 │948號 │94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1年10月18日 │101年10月22日 │101年10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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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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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4013號 │執字第4122號 │執字第4122號 │
│ ├────────┴────────┴────────┤
│ │編號1至3業經士林地院101年聲字第1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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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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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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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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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25日 │101年5月26日 │101年5月2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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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748號等 │偵字第2748號等 │偵字第2748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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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62│101年度訴字第562│101年度訴字第56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1月29日 │101年11月29日 │10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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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62│101年度訴字第562│101年度訴字第56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1月7日 │102年1月7日 │102年1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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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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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68號 │執字第168號 │執字第168號 │
│ ├────────┴────────┴────────┤
│ │編號4至7業經基隆地院101年訴字第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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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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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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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30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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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748號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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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62│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1月29日 │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62│ │ │
│ │ │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1月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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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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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 │執字第168號 │ │ │
│ ├────────┼────────┼────────┤
│ │編號4至7業經基隆│ │ │
│ │地院101年訴字第 │ │ │
│ │562號判決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2年6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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