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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瑞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瑞祺前因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 年 聲減字14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嗣於99年1 月2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假釋經撤銷,餘有殘刑8 月7 日;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前揭罪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6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受刑人於99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㈠之殘刑,並與㈡㈢案罪刑接續執行,且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1 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4日,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2 年11月25 日 期滿,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9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 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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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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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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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一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7 號判決) │ │
│之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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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9年4 月4 日 │ 99年4 月11日 │ 99年4 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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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毒偵字第720、730 │ 99年度毒偵字第720、730 │ 99年度毒偵字第972 號 │
│案號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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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407 號 │ 99年度訴字第407 號 │ 99年上訴字第3288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6 月3 日 │ 99年6 月3 日 │ 99年11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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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上訴字第2829號 │ 99年上訴字第2829號 │ 99年上訴字第3288號 │
│ │ 號 │ (程序判決) │ (程序判決)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0月8 日 │ 99年10月8 日 │ 99年12月1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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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50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50號│基隆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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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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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759 號判決)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14日 │ 99年7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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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591號 │
│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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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最 後│ 案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59 號 │ 99年度訴字第759 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決 │ 99年11月4 日 │ 99年11月4 日 │
│ │ 日 │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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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確 定├──┼─────────────┼─────────────┤
│ │ 案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59 號 │ 99年度訴字第759 號 │
│ │ 號 │ │ │
│判 決├──┼─────────────┼─────────────┤
│ │ 確 │ │ │
│ │ 定 │ 100年1 月10日 │ 100年1 月10日 │
│ │ 日 │ │ │
│ │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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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5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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