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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諸強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818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7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諸強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諸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兼之所供尚與證人所述略有歧異,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致客觀上難以排除被告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2 年4 月2 日),前述「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等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2 年4 月3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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