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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逸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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