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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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