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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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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律師
被 告 謝煌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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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
被 告 周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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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 律師
被 告 林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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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 律師
被 告 黃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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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 律師
被 告 李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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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 律師
被 告 陳宏章
00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
被 告 陳宏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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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 律師
被 告 蘇政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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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 律師
被 告 黃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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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 律師
被 告 李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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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
被 告 李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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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8、14262、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人多,抗辯點多,犯罪事實複雜,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減少,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藍 君 宜
陳 怡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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