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訴,629,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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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繼偉
選任辯護人 范晉魁律師
被 告 陳偉德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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