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附民,100,2013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游月冠
被 告 游聰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游聰賢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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