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附民,117,2013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李振威
李美玉
被 告 李進豐
林宏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易字第480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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