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華仁
被 告 游明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