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中宏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
被 告 簡朝波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3年1月12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4年2月6 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3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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