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3,易,211,2015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杭志凌
黃斌
崔為玲
辜千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7號、102年度偵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4 人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4年2月9 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訊問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3 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