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基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強制、詐欺取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基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其中被訴傷害部分,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外,其餘部分(即強制、詐欺取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