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3,附民,10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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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黃淑芳
被 告 吳柄樂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柄樂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63號、103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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