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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鳳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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