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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晉良
被 告 賴慶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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