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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黃燕忠
被 告 楊書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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