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交附民,153,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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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林瑞宏
林陳鳳
林瑞明
林瑞仁
被 告 李朝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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