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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廖純美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周慧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1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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