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基簡,103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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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國龍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謝國龍明知郭煌村係中華民國生態保育釣魚協會的理事長,以經營載客海釣及登島磯釣為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下午9 時2分許,在其「FACEBOOK」臉書帳號上,於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頁面上張貼「本來想說郭巴(郭煌村)我就直接指名道姓!近幾個月來也惦惦的,本來想說算了懶得理他,現在又開始在說三道四亂影設!基隆嶼、白燈都牽拖!來,來,來,要說來說..絕對讓你吐!當了中華民國生態保育釣魚協會的理事長,以理事長的身分放話?這個協會有什麼資格放話?申請基隆嶼時把其他2 位船家(新協大16號-阿興)(華倫六號-魚博)壓榨到什麼程度?口口聲聲說自己協會是釣魚全國指標!協會壓榨船家規費每人100 元到底是跑到誰的口袋,是當時的理事長還是總幹事郭煌村的口袋?聽他們船家最不爽的還不是這個100 元規費!是公基金100 元,郭說是用在海城杯要補助,和棉花嶼貼補船的油錢!甚至騙新協大阿興說韓良圻議員要抽棉花嶼一趟35000 !結果後來根本被戳破,全是謊言!『不要臉到極點』......。

協會到底是用來騙錢還是幹嘛?理事長跑不掉的,當時的理事長出來講清楚!基隆嶼1年平均最少7000人次,7000×100×2=0000000再乘6 等於0000000以上,我看你怎麼吐....再講嘛!還有更多,證據早就收集好了,看你要不要關」之文章,並於上開文章內公然辱罵郭煌村「不要臉到極點」等語,足以貶損郭煌村在社會上之評價及人格名譽。

案經郭煌村告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謝國龍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郭煌村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公證書暨所附被告臉書網頁列印資料等件1份(103年度他字第1339號卷第8頁至第33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聲譽而言;

舉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人格之一切行為均屬之。

查「不要臉到極點」話語,實係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人格之尊嚴,被告竟在網路上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社交平台(臉書)上,張貼「不要臉到極點」等語用以辱罵告訴人,依社會通念已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

是核被告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為中華民國生態保育釣魚協會的理事長,對於告訴人有無向釣客收取公機金、收入支出等事項,攸關名譽,竟於未查明始末情況下,率爾於臉書上留言謾罵告訴人「不要臉到極點」等語,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損,所為實屬非適,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無相類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今尚未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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