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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淑嬪
許清波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郭燕玲
被 告 曾漢長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何淑嬪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偉祥律師
被 告 鄭宏偉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練鐵曈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息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淑吟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686號、102 年度偵字第2591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本院合議庭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何淑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許清波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專業工程人員林桂聖」之印章壹枚、如附表二所示之「專業工程人員林桂聖」印文共柒拾伍枚,均沒收之。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專業工程人員林桂聖」之印章壹枚、如附表二所示之「專業工程人員林桂聖」印文共柒拾伍枚,均沒收之。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曾漢長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鄭宏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所示偽造之署押共柒拾陸枚,均沒收之。
練鐵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林息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旭乙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李水木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何淑嬪係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下稱金義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職務為兼理該公司之會計、行政業務。
許清波係金義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曾漢長係長霖營造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下稱長霖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漢長之配偶郭燕玲)之實際負責人。
鄭宏偉係湧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溪州鄉○○村○○路00號1 樓,下稱湧立公司)之工務部副理。
練鐵曈係國營事業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下稱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秘書,職務內容為負責協助該管理處綜理各項業務之公文核稿權責,並審核各類採購案件陳核之工程設計、施工監造與各階段估驗款、驗收請款等文書,係負責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從事於國營事業採購案件,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林息同係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路00巷0 號,下稱致億公司)之負責人。
李水木係旭乙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路00號9 樓,下稱旭乙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水木之配偶鄭淑吟)之實際負責人。
㈡緣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民國100 年7 月間起辦理「100年度西勢水庫浚渫工程」(下稱本件浚渫工程)採購案,其中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部分,係由明昱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下稱明昱公司)於100 年8 月24日得標;
施作部分則另行辦理招標採購。
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承攬本件浚渫工程之施作,因礙於投標廠商需有乙級以上營造廠資格,但金義春公司未具上開條件無法參與投標。
詎許清波竟與何淑嬪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許清波於100 年11月初某日,向無投摽意願之長霖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漢長聯繫,要求曾漢長同意借用長霖公司之名義及證件供許清波參與投標,許清波則提供總工程款3%之費用予曾漢長充作借牌費。
曾漢長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允諾許清波以長霖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
嗣許清波即指示何淑嬪以長霖公司之名義製作標單,何淑嬪並至長霖公司向不知情之長霖公司名義負責人郭燕玲拿取投標所需之證件、印章,以供投標使用。
再本件浚渫工程於100 年11月7 日下午2 時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開標,計有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長霖公司、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廠商參與投標,長霖公司部分係由許清波代表前往參與開標。
開標結果因長霖公司之標價為新臺幣(下同)23,680,000元,為所有投標者中出價最低,且低於底價24,000,000元,即由許清波以長霖公司之名義得標。
其後,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給付長霖公司第一次工程估驗款(即9,156,890 元)後,曾漢長於扣除借牌費用及品管人員代墊費用(261,629 元+22,000 元=283,629元)後,將餘款交付許清波。
㈢許清波以長霖公司名義得標本件浚渫工程後,即與富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號,下稱富芳公司)董事吳家禕、湧立公司負責人莊清基洽談合作施作事宜,約妥三方出資比例為許清波20% 、莊清基30% 、吳家禕50% ,即本件浚渫工程由吳家禕負責提供資金,許清波負責水電,湧立公司則負責土方挖掘、清運。
莊清基並指派湧立公司工務部副理鄭宏偉至西勢水庫施工現場擔任負責人。
鄭宏偉據此須負責製作、填載本件浚渫工程相關之「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下稱運送證明文件),為從事業務之人。
本件浚渫工程於100年11月8 日開工,履約期限為50個日曆天,主要施工內容為西勢水庫疏浚(挖方)及運送棄土。
土方挖掘之施作方式,為湧立公司僱工先將水庫之淤泥挖起,以卡車運至水庫下方暫置區,待挖起之土石瀝乾後,由鄭宏偉指派黃昱文、潘睿安聯繫、調派砂石車前來水庫施工現場,將已瀝乾之淤泥載往運棄地點。
本件浚渫工程淤泥之運棄地點,原已申請廣柏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里○○路000 號7 樓之1 ,下稱廣柏公司)所屬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位於新竹市○○段000000地號,下稱廣柏土資場)、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下稱國際土石方公司)所屬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下稱國際土資場)、裕豪砂石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所屬之臺北市○○○○○○○○○○○○位於○○區○○○路0段0 巷00弄00號)等3 地棄置,惟因湧立公司同時間另有承攬臺北市南港區三鐵共軌工程,該三鐵共軌工程之土石棄置地點為旺宬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蘇澳鎮○○○路0 ○0 號2 樓)所屬宜蘭縣冬山鄉東城土資場、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廠等地,鄭宏偉為圖便利行事,竟於100 年12月間,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運送證明文件中所載之各次土石棄運,其實際棄運地點為上述宜蘭縣東城土資場等地,均非廣柏土資場或國際土資場,竟仍就其業務上所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運送證明文件,將各「運送路線」欄中,不實登載土石棄運之運送路線(最終地點為廣柏土資場或國際土資場),並在「收容處理場所名稱所在縣市負責人電話」欄中,不實登載為「新竹市廣柏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葉先生00-0000000」或「臺北市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周國淵00-00000000 」等不實內容,且皆未徵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所示之運送證明文件上駕駛人本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在前述駕駛人須親自簽名之「駕駛人姓名」欄位(位於文件右下方,與「核發單位章」、「承包廠商單位章」、「收容處理場所簽收章」同行),偽簽各駕駛人之署名(鄭宏偉所登載不實或偽造之運送證明文件,各該文件之序號、駕駛人姓名、運送之砂石車車牌號碼、實際運送處理地、不實登載之運送路線處理地、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而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所示之私文書,及製作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嗣鄭宏偉又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即運送證明文件,提出於監造單位即明昱公司審查後,向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提出申報,以進行結算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駕駛人陳讚棠、俞宏徽、吳銀河、方金富本人及明昱公司、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對本件浚渫工程土石棄運管理之正確性。
㈣另依長霖公司與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簽訂之工程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規定,長霖公司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約定之時間(每日),填寫工作報表(即公共工程施工日誌)送請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核備。
許清波以長霖公司名義標得本件浚渫工程後,身兼現場工地負責人,即應由其製作前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而前開工程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營造業法,並未規範前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需專任工程人員核章,惟許清波誤認需有專任工程人員核章,竟基於偽造印文之犯意,於100 年11月8 日前某日,未經過林桂聖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家偽造「專任工程人員林桂聖」之印章1 枚後,接續於100 年11月8 日至101 年1 月21日,蓋印於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共75份上,而偽造「專任工程人員林桂聖」印文共75枚(偽造之印文所在欄位、數量、填報日期、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林桂聖本人。
㈤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6 月間辦理「基隆─汐止遠東經貿園區送水管線㈠」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2,330,993元,並經該處經理李嘉榮於101 年6 月6 日將底價核定為12,200,000元,嗣辦理第1 次招標之結果為流標(僅金義春公司1 家廠商投標),經該處發包中心於101 年6 月10日簽請辦理第2 次招標,並沿用第1 次招標所核定之底價,該簽呈於101 年6 月11日經李嘉榮批示核准後,即續行辦理第2 次招標,並於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於該處會議室開標。
惟第2 次招標仍僅有金義春公司投標,該標單標價為12,300,000元,高於底價未能得標,而金義春公司到場參與開標之代表許清波,亦表示不願減價,並當場將押標金領回。
開標主持人即發包中心主管王萬益即宣布本採購案保留決標,並向李嘉榮報告上情。
李嘉榮聽聞後旋要求練鐵曈與許清波聯繫,並於言談間不經意提及金義春公司之標價與底價只差10萬元之事實,使練鐵曈因而知悉本件採購案之底價金額。
練鐵曈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而本採購案尚在保留決標階段尚未決標,亦非廢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1年6 月12日下午2 時48分,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許清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勸說許清波減價並告知金義春公司之標價與底價僅差10萬元之事實(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使許清波知悉本件採購案之底價,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㈥許清波、何淑嬪為確保下列①至③所示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所辦理之採購案均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以順利開標、決標,並由金義春公司取得各該採購案之工程承攬,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3 度向無參標意願之致億公司負責人林息同、旭乙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水木商借此2 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詎林息同、李水木亦分別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並將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證件交予許清波、何淑嬪借用參與投標,其等所為詳如下述:①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6 月間辦理「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因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得標承攬該項工程,即於101 年6 月15日早上9 時9 分、10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李水木、林息同聯繫借用旭乙公司、致億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林息同、李水木亦答允出借牌照。
其後,許清波向林息同、李水木取得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相關證件,並指示何淑嬪製作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準備3 家公司之押標金,嗣由許清波決定標價(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標價依序為13,300,000、13,370,000、13,380,000元)。
嗣本件採購案於101 年6月18日下午2 時,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舉行第1次開標,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均未派員到場,僅金義春公司由許清波到場參與開標,惟本件採購案尚有隆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街0 巷0 號1 樓,下稱隆利公司)、延平水電行(遭認定資格不符)、榮平企業有限公司參與該次投標,因隆利公司之標價僅為13,260,000元,為所有投標者中出價最低,且低於底價13,300,000元,故本件採購案即由隆利公司得標。
②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6 月間辦理「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因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得標承攬該項工程,即於101 年6 月26日下午6 時15分、6 月27日下午4 時0 分及6 分、6 時33分、6 月28日下午5 時58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林息同、李水木聯繫借用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且代價為各給付6 萬元之報酬,林息同、李水木亦答允出借牌照。
其後,許清波向林息同、李水木取得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相關證件及支付前開酬金,並指示何淑嬪製作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準備3 家公司之押標金,嗣由許清波決定標價(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標價依序為10,795,000、10,810,000元、10,817,000元)。
嗣本件採購案於101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舉行第1 次開標,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均未派員到場,僅金義春公司由許清波到場參與開標,惟本件採購案尚有順盛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1 樓,下稱順盛公司)參與該次投標,且因順盛公司之標價僅為10,230,000元,為所有投標者中出價最低,且在核定底價10,800,000元之內,惟上級機關尚未核定本件採購案之工程經費,主標人宣佈本案保留決標,嗣上級機關核定工程經費後,主標人復於101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宣布由順盛公司得標。
③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於101 年7 月間辦理「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因許清波有意由金義春公司得標承攬該項工程,即於101 年7 月3 日下午1 時27分、1 時38分、2 時8 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李水木、林息同聯繫借用旭乙公司、致億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林息同、李水木亦答允出借牌照。
其後,許清波向林息同、李水木取得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相關證件,並指示何淑嬪製作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準備3家公司之押標金,嗣由許清波決定標價(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標價依序為10,650,000、10,720,000、10,710,000元)。
嗣本件採購案於101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在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會議室舉行第1 次開標,此次僅有上開3 家公司投標,以金義春公司之標價最低,但此標價高於底價,故經優先減價後,金義春公司以10,600,000元得標,惟上級機關尚未核定本件採購案之工程經費,主標人宣佈本案保留決標,嗣上級機關核定工程經費後,主標人復於101 年8 月16日下午2 時宣布由金義春公司得標。
㈦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之供述:①被告兼金義春公司代表人何淑嬪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偵詢(下稱偵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下稱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②被告兼金義春公司實際負責人許清波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③被告兼長霖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漢長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④被告長霖公司代表人郭燕玲於偵詢、偵訊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⑤被告練鐵曈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⑥被告鄭宏偉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⑦被告兼致億公司代表人林息同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⑧被告兼旭乙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水木於偵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⑨被告旭乙公司代表人鄭淑吟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之證述:①證人莊清基於偵詢時之證述。
②證人即長霖公司前工程師林桂聖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③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新山給水廠水源工程員呂坤雄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④證人即明昱公司品管員游文娟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⑤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新山給水廠廠長彭南弘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⑥證人即廣柏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淑鈴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⑦證人即國際土石方公司行政人員丁韋文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⑧證人即廣柏公司行政人員管秋珍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⑨證人即代辦清運土石方之業者潘睿安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⑩證人即代辦清運土石方之業者黃昱文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⑪證人即富芳公司董事吳家禕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⑫證人即西勢水庫工程現場雜務工人詹瑛瑞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⑬證人即國際土石方公司負責人周國淵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⑭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陳讚棠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⑮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俞宏徽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⑯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林益芳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⑰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吳銀河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⑱證人即運送土石方之司機方金富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⑲證人即明昱公司實際負責人吳育奇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⑳證人即西勢水庫工程現場臨時工陳文華於偵詢時之證述。
㉑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發包中心主管兼經辦王萬益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㉒證人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經理李嘉榮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㉓證人即隆利公司代表人游鐘隆於偵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文書證據:①長霖公司100 年11月7 日出具之授權委託書影本(委託被告許清波代表出席本件浚渫工程標案之開標、決標)1 紙。
②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0年10月24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採購公告1份。
③長霖公司之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給付金義春公司費用估算資料。
④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本件浚渫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參與開標( 比價) 簽到表、公文簽辦單、詳細表(就本件浚渫工程各施工項目所計算之數量、單價及複價)、投標標價清單、繳納押標金清單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影本3 紙、工程繳納履約保證金清單(決標)、工程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開標決標紀錄、發包工程部分估驗計價單、估驗與傳票資料、第1 次估驗之手記資料影本。
⑤如附表二所示本件浚渫工程施工日誌影本共75張。
⑥長霖公司工程款匯款申請單、公司登記資料、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營造業等級:甲等)、加入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
⑦長霖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紀錄(發票編號AH00000000,為本件浚渫工程第1 次估驗款、金額8,720,952 元、營業稅436,048 元、總計9,157,000 元)。
⑧本件浚渫工程手記之下包廠商發票號碼明細、湧立公司簽發予被告何淑嬪之支出發票清單。
⑨長霖公司本件浚渫工程數量計算式、工期計算表影本。
⑩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1 年11月29日台水一政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該處「100 年度西勢水庫浚渫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案號:100104號)及「100 年度西勢水庫浚渫工程案」(案號:100243號)相關公文函稿及付款憑證等資料影本。
⑪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656 號搜索票8 張、法務部廉政署101年11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被告何淑嬪、被告長霖公司代表人郭燕玲及證人張淑鈴、管秋珍、周國淵)。
⑫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101 年3 月5 日至19日勘驗紀錄(勘驗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新山給水廠所屬西勢水庫大門監視器,100 年11月18日、24日至30日、同年12月6 日至10日、16日至29日、101 年1 月7 日至12日共計33個工作日之監視錄影光碟)。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3 月3 日刑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車牌辨識系統」辨識長霖公司提報運送土石方之砂石車(車號000-00號、531-M5、755-HK號、192-GP號、307-GU號)車行紀錄資料。
⑭如附表一所示本件浚渫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影本共26紙。
⑮證人方金富之駕照影本1 張暨砂石車車號000-00號、57-RN號行照影本2 張。
⑯證人俞宏徽之駕照影本1 張暨砂石車車號000-00號、99-AM號行照影本2 張。
⑰證人林益芳之駕照影本1 張及砂石車車號000-00號、89-KV號行照影本2 張。
⑱證人陳讚棠之駕照影本1 張及砂石車車號000-00號、42-RN號行照影本2 張。
⑲證人吳銀河之駕照影本1 張及砂石車車號000-00號、95-PM號行照影本2 張。
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本件浚渫工程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開標紀錄(明昱公司得標)、議價決標紀錄影本各1 紙。
㉑明昱公司本件浚渫工程之監造報表。
㉒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0 年11月28日台水一操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長霖公司剩餘土石方委由廣柏公司處理同意備查)。
㉓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0 年11月28日台水一操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長霖公司剩餘土石方委由國際土石方公司處理同意備查)。
㉔國際土資場案件管制表。
㉕廣柏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101 年1 月11日收容完成證明書。
㉖明昱公司100 年11月30日、12月24日及29日、101 年1 月10日本件浚渫工程之勾稽資料。
㉗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0 年12月24日收容完成證明書。
㉘明昱公司100 年11月、12月、101 年1 月本件浚渫工程申報內容查詢(廣柏土石方資源堆置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部分)。
㉙明昱公司100 年12月本件浚渫工程之工程申報內容查詢(國際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㉚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2 年4 月11日台水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處辦理「基隆- 汐止遠東經貿園區送水管線㈠」採購發包作業相關資料(含公開招標公告、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5 日公文便箋、標封收件登記表、101年6 月6日所查詢之電子領標紀錄表、101 年6 月10日開標流標紀錄、工程採購預估底價封、工程採購底價表、預估底價分析表、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12日公文便箋、101 年6 月12日開標紀錄、投標廠商參與開標〈比價〉簽到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金義春公司委任許清波代理之授權書、標單封、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影本、發還押標金申請書、合作金庫基隆分行支票影本〈票號:AZ0000000 ,發票日期101 年6 月5 日,71萬元〉、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金義春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決標清單、101 年6 月13日開標決標紀錄、工程開標結果請核單、發包中心101 年6 月14日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函金義春公司函文、決標公告)。
㉛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組織職掌圖。
㉜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234 號、670 號通訊監察書(對象: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㉝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48分與被告練鐵曈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
㉞致億公司之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核發執照、基隆市政府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致億公司資料明細、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影本各1份。
㉟旭乙公司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明細、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影本各1份。
㊱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榮平公司、隆利公司各投標「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之標封、標單封、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
㊲延平水電行投標「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之標封、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㊳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22日公文便箋、工程採購底價表、發包預估底價分析表、工程採購預估底價封、101 年6 月18日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參與開標(比價)簽到表、投標標價清單、工程繳納押標金決標清單、金義春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60萬元)、旭乙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票號:KLA0000000號,面額60萬元)、致億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AZ0000000 號,面額各30萬元)、發還押標金申請書(榮平公司、隆利公司、旭乙公司、致億公司、金義春公司)、切結書(金義春公司、隆利公司)、工程開標結果請核單、隆利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決標清單、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18日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函隆利公司函文、決標公告。
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2 年4 月9 日函覆法務部廉政署「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投標廠商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正反面影本(背面蓋有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當場退還押標金專用章)、相關存款憑條及旭乙公司、致億公司、金義春公司之開戶建檔登錄單、帳務資料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單。
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102 年4 月8 日上基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KLA0000000號支票票據正反面影本、票據申請人支付轉帳傳票、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7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提示人名稱。
㊶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6 月27日公文便箋、工程採購底價表、發包預估底價分析表、工程採購預估底價封、101 年6 月29日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參與開標(比價)簽到表、投標標價清單、工程繳納押標金保留清單、金義春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48萬元)、旭乙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51萬元)、致億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180 萬元)、發還押標金申請書(金義春公司、旭乙公司、致億公司)、公文簽辦單、工程開標結果請核單、101 年8 月3 日開標決標紀錄、順盛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決標清單、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8月3 日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函順盛公司函文、決標公告。
㊷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順盛公司各投標「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之標封、標單封、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
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函覆法務部廉政署「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投標廠商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正反面影本(背面蓋有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當場退還押標金專用章)。
㊹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辦理「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工務課發包中心101 年7 月2日公文便箋、工程採購底價表、發包預估底價分析表、工程採購預估底價封、101 年7 月4 日開標紀錄、投標標價清單、工程繳納押標金清單、金義春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AZ0000000 ,面額分為48萬元、2 萬元)、旭乙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000 號,面額51萬元)、致億公司繳納押標金之支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票號:AZ0000 000號,面額50萬元)、發還押標金申請書(旭乙公司、致億公司)、購辦工程開標結果請核單、101 年8 月16日開標決標紀錄、開標結果一覽表、金義春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決標清單、開標結果通知單、決標公告。
㊺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各投標「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之標封、標單封、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比(減)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
㊺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林息同通話,期間參雜與被告何淑嬪、證人游鐘隆之對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5、7、9、、、、、所示,內容與「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相關)。
㊼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李水木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4、6、8、所示,內容與「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相關)。
㊽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證人游鐘隆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基隆市○○路○○○街○○○路00號管線抽換工程(含華新二路)」採購案相關)。
㊾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林息同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相關,其中編號部分亦與「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相關)。
㊿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李水木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相關,其中編號、部分亦與「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相關)。
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何淑嬪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二坪送中幅送水管汰換工程㈡」採購案相關)。
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林息同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相關)。
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李水木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相關)。
被告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清波與被告何淑嬪通話,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內容與「萬里區北基及港西管線抽換工程」採購案相關)。
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3 年4 月11日台水一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3 年5 月16日台水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臺水公司各區管理處組織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被告練鐵曈之公務員履歷、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秘書職務說明書。
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103 年5 月23日台水一操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 年6 月4 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 年6 月6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臺水公司網站公告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包括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長霖公司)。
三、論罪科刑:㈠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
「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
「無形之偽造」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偽造文書罪既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則作成名義出於虛偽,如內容為真實,且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作成名義出於虛偽,且內容亦不真實者,其虛偽記載部分應已包攝於偽造文書罪內,不另論以登載不實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浚渫工程棄土之運送證明文件,被告鄭宏偉受長霖公司(實為被告許清波)之授權製作,雖為有權製作之人,然按之長霖公司與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簽訂本件浚渫工程之施工補充說明書所載第3 章3.5 條第11項規定:「本工程剩餘土石方之棄置,處理應依『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辦理」(詳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肅字第1 號卷㈥第97頁)。
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000000000號等函釋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為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各縣市政府負責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場所設置管理法規,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核發程序、表單格式及登錄要件等,應洽各該工程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
本件浚渫工程施工地點既係位於基隆市,按基隆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處理廠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清運業者駕駛人核對土石方內容與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無誤後簽名,並應隨身攜帶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以備環保主管機關攔檢」。
由上述法規可知,本案運送證明文件均需駕駛人親自簽名,以表示該等駕駛人確有運送證明文件所示之剩餘土石方之意義,則此部分並非被告鄭宏偉可自行代簽製作,應無疑義。
查附表一所示之運送證明文件,除編號至所示之駕駛人即證人林益芳於偵訊時證稱:編號至所示之運送證明文件為其親自簽名等語外(詳見基隆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4686號卷,下稱偵4686卷,第92頁),其餘駕駛人即證人陳讚棠、俞宏徽、吳銀河、方金富等人均於偵訊時證稱:相關運送證明文件非其所親簽等語(詳見偵4686卷,第66頁、第77頁、第102 頁背面、第114 頁),是就附表一編號1至、至部分,被告鄭宏偉偽簽前開駕駛人之署名,應屬偽造私文書無誤。
至編號至之部分,應僅係業務上之不實登載而已。
㈡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社會公共信用,因此,以登載不實即登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一致,致影響文書證明力為成罪要件。
申言之,除登載之內容與客觀事實非相一致,更需該登載之事項於法律上係重要者,如對法律上不重要之事項為不實登載,對於文書證明力即不生影響。
按本件浚渫工程之施工日誌,按照長霖公司與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之工程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均未明定需專業工程人員蓋印審核或參與製作,則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㈣部分,被告許清波雖偽刻「工程專業人員林桂聖」印章並蓋印其上,尚未損及該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正確性,其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亦有完整之製作權限,此部分尚無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等罪,附此說明。
㈢按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即身分公務員);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授權公務員);
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委託公務員)。
參之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略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人員,亦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等旨。
則就修正之理由言,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雖本質上屬私經濟行為而兼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
至「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等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權訂定之組織規程等在內。
此類之公務員,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可知公營事業之員工,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之行為,縱其採購內容係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自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之「授權公務員」。
查臺水公司內部組織係依據經濟部發布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該規程第6條規定該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區管理處、各區工程處、各區水表修理場,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而該公司董事會發布「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組織規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並據此劃分各區管理處掌理事項及所屬人員之職掌。
再參之自來水法之訂定目的乃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自來水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則臺水公司之設立,乃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為主,並非單純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練鐵曈係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秘書,觀諸前述臺水公司各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一區管理處職務說明書,其在發包中心工程採購制度、招標、簽訂工程契約、變更設計新增項目之議價、區處採購案件之監辦等方面,秘書多負有審核、核定之責(詳見本院卷㈢第68頁背面至第70頁),是其當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㈣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而機關於開標後宣佈保留,尚未決標,亦非廢標。
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㈤被告練鐵曈將底價洩露予證人許清波之時點為101 年6月12日,而當日開標之結果為保留決標,而未決標,則就該「基隆─汐止遠東經貿園區送水管線㈠」採購案而言,底價仍屬應秘密之事項無誤。
㈤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固有明文。
然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
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而應論以同法第87條第5項規定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95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97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項,對於借牌投標、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行為,明確規定處罰,其立法意旨在發揮防弊功能,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之規定,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且該罪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
查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㈥①②③所載之採購案,係由被告許清波、何淑嬪主導採購案之投標事宜,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並無投標之意思,僅係參與陪標等情,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許清波、何淑嬪、林息同、李水木所為,尚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係違反同條第5項之規定,且該條既係行為犯,則無論金義春公司是否順利得標,均無影響本罪既、未遂之判斷。
㈥核被告許清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㈥之①、②、③所為,各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公訴意旨原認此部分犯行構成同條第1項之盜用印章罪,惟被告許清波既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家偽刻印章,進而偽造印文,自屬犯偽造印文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被告何淑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㈥之①、②、③所為各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
而被告金義春公司,因許清波、何淑嬪分為其登記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2 人於執行業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㈥之①、②、③分別科以罰金刑。
被告曾漢長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
而被告長霖公司,因曾漢長為其實際負責人於執行業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科以罰金刑。
被告鄭宏偉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 條、第210條之罪。
公訴意旨雖誤認附表一編號1至、至部分僅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惟被告偽簽相關駕駛人之署名係為偽造私文書,業如前述,公訴人上揭認定容有未洽,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練鐵曈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㈤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被告林息同、李水木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㈥之①、②、③所為,各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
而被告致億公司因被告林息同為其負責人、被告旭乙公司因被告李水木為其實際負責人,2 人於執行業務均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分別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㈥之①、②、③各科以罰金刑。
就被告許清波、何淑嬪、金義春公司、林息同、李水木、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㈥之①、②、③部分,起訴書原認上開被告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惟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詳見本院卷㈣第100 頁背面),本院無庸再行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㈦被告許清波、何淑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㈥之①、②、③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許清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㈣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家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
㈧被告鄭宏偉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㈢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至26所示部分,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被告鄭宏偉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先後多次偽造私文書或為業務上之不實登載後據為行使,係於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被告鄭宏偉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215 條及第216條、第210條之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許清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㈣所為,其偽造印章之行為應為偽造印文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而其在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日誌上偽造印文75枚,犯罪時、地密接,方式相同,且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亦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被告許清波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㈣及㈥之①、②、③所為,被告何淑嬪、金義春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及㈥之①、②、③所為,被告林息同、李水木、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㈥之①、②、③所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之。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本件被告許清波、何淑嬪本應尊重此制度,然為使金義春公司標得採購案件,分別向被告曾漢長、林息同、李水木借用長霖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被告曾漢長、林息同、李水木竟亦配合出借,其等皆已破壞前開政府採購法所建立之公平競爭制度,就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更規避該工程特定資格廠商方可投標之要求,行為實值非難。
另被告鄭宏偉為圖一時行事之便,竟偽造附表一所示之運送證明文件或為業務上之不實登載,有損於各該駕駛人本人及明昱公司、臺水公司管理本件浚渫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之正確性,所為亦不足取。
被告練鐵曈身為公務員,擔任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秘書乙職,應深諳政府採購相關法規,竟仍於工程決標前將底價洩漏予投標廠商,所為同屬可議。
惟念及其等於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兼慮被告許清波主導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欄㈡及㈥之①、②、③之投標,被告何淑嬪受被告許清波指示為投標之相關文件,被告曾漢長、林息同、李水木等人所為均係配合金義春公司借牌或陪標,及相關工程金義春公司有無得標之結果,被告金義春公司、長霖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皆已遭臺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公告為拒絕往來廠商,實質已受相當之懲罰,被告何淑嬪為高職畢業、被告許清波為小學畢業、被告曾漢長為高職肄業、被告鄭宏偉為大學畢業、被告練鐵曈為大學畢業、被告林息同為國中畢業、被告李水木為五專畢業(詳見本院卷㈠第88頁、第92頁、第131 頁、第180 頁、第234 頁、第251 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所示),兼衡被告等人(自然人部分)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何淑嬪、許清波、林息同、李水木部分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被告許清波所犯5 罪、被告何淑嬪所犯4 罪、被告林息同、李水木各犯3 罪,均經量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適用裁判時法論處,附此敘明。
暨衡量金義春公司、長霖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因代表人、實際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節輕重,各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就金義春公司、致億公司、旭乙公司前揭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㈩被告何淑嬪、鄭宏偉、練鐵曈、林息同前無任何犯罪紀錄;
被告曾漢長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5年4 月1 日執行完畢;
被告李水木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7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等或無犯罪紀錄或於5 年以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可認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本案,現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各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另本院考量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有害於公共利益,且各採購案所涉之工程款項金額甚鉅,應斟酌各被告之犯罪情狀及資力,期均能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何淑嬪、曾漢長、練鐵曈、林息同、李水木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依檢察官之命令,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符社會正義,用啟自新。
至被告許清波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2年8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雖請求本院同為緩刑之宣告,惟其於100 年間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上訴字第17號審理中,該案尚未確定,是本院認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末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被告鄭宏偉於附表一編號1至、至所示偽簽之署押共76枚,屬偽造之署押;
另被告許清波偽刻之「專任工程人員林桂聖」印章1 枚、蓋印於附表二所示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上偽造之前開印文共75枚,均屬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鄭宏偉偽造或不實登載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本件浚渫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一覽表
┌─┬─────┬───┬─────┬────┬───┬─────┬─────┬──────┐
│編│文件序號 │駕駛人│於「駕駛人│運送之砂│實際運│不實登載之│收容處理場│卷證出處 │
│號│ │姓名 │姓名」欄位│石車車牌│送處理│運送路線 │所簽收章/│ │
│ │ │ │偽造之署名│號碼 │地 │ │蓋印日期 │ │
│ │ │ │(一式四聯│ │ │ │ │ │
│ │ │ │含複寫) │ │ │ │ │ │
├─┼─────┼───┼─────┼────┼───┼─────┼─────┼──────┤
│1│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3頁 │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 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3時20分 │ │
│ │ │ │ │ │ │資場 │ │ │
├─┼─────┼───┼─────┼────┼───┼─────┼─────┼──────┤
│2│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4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6 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4時4 分 │ │
│ │ │ │ │ │ │資場 │ │ │
├─┼─────┼───┼─────┼────┼───┼─────┼─────┼──────┤
│3│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5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月7 日下 │ │
│ │ │ │ │ │ │路→廣柏土│午2 時 │ │
│ │ │ │ │ │ │資場 │ │ │
├─┼─────┼───┼─────┼────┼───┼─────┼─────┼──────┤
│4│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6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月5 日下 │ │
│ │ │ │ │ │ │路→廣柏土│午3時16分 │ │
│ │ │ │ │ │ │資場 │ │ │
├─┼─────┼───┼─────┼────┼───┼─────┼─────┼──────┤
│5│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9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6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3時30分 │ │
│ │ │ │ │ │ │資場 │ │ │
├─┼─────┼───┼─────┼────┼───┼─────┼─────┼──────┤
│6│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10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7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2時46分 │ │
│ │ │ │ │ │ │資場 │ │ │
├─┼─────┼───┼─────┼────┼───┼─────┼─────┼──────┤
│7│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7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2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3時48分 │ │
│ │ │ │ │ │ │資場 │ │ │
├─┼─────┼───┼─────┼────┼───┼─────┼─────┼──────┤
│8│A0000000-0│陳讚棠│偽造「陳讚│192-GP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棠」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108 頁│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5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3時50分 │ │
│ │ │ │ │ │ │資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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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0000000-0│俞宏徽│偽造「俞宏│531-M5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徽」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97頁 │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9 日上│ │
│ │ │ │ │ │ │路→廣柏土│午8 時46分│ │
│ │ │ │ │ │ │資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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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0-0│俞宏徽│偽造「俞宏│531-M5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徽」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98頁 │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2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2 時 │ │
│ │ │ │ │ │ │資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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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0-0│俞宏徽│偽造「俞宏│531-M5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徽」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99頁 │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4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2 時5 分│ │
│ │ │ │ │ │ │資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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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39 頁│
│ │ │ │ │ │ │(重慶)→│100 年12月│ │
│ │ │ │ │ │ │重慶北路→│8 日上午10│ │
│ │ │ │ │ │ │承德路→大│時54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40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1│ │
│ │ │ │ │ │ │重慶北路→│0日中午12 │ │
│ │ │ │ │ │ │承德路→大│時35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 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41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1│ │
│ │ │ │ │ │ │重慶北路→│2日下午5時│ │
│ │ │ │ │ │ │承德路→大│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42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1│ │
│ │ │ │ │ │ │重慶北路→│4日上午11 │ │
│ │ │ │ │ │ │承德路→大│時3 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43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1│ │
│ │ │ │ │ │ │重慶北路→│5日下午3時│ │
│ │ │ │ │ │ │承德路→大│41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44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1│ │
│ │ │ │ │ │ │重慶北路→│7 日上午10│ │
│ │ │ │ │ │ │承德路→大│時50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林益芳│無 │755-HK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林益芳本│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人簽名)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45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1│ │
│ │ │ │ │ │ │重慶北路→│7日中午12 │ │
│ │ │ │ │ │ │承德路→大│時55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吳銀河│偽造「吳銀│307-GU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河」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起訴書誤載│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為A0000000│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92頁 │
│ │-00-000000│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惟公訴人│ │ │ │ │台68線→台│」/100年 │ │
│ │已於本院審│ │ │ │ │15線→海埔│12月1 日下│ │
│ │理時當庭更│ │ │ │ │路→廣柏土│午1 時32分│ │
│ │正) │ │ │ │ │資場 │ │ │
├─┼─────┼───┼─────┼────┼───┼─────┼─────┼──────┤
││A0000000-0│吳銀河│偽造「吳銀│307-GU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河」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93頁 │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 │ │
│ │ │ │ │ │ │15線→海埔│12月14日上│ │
│ │ │ │ │ │ │路→廣柏土│午10時33分│ │
│ │ │ │ │ │ │資場 │ │ │
├─┼─────┼───┼─────┼────┼───┼─────┼─────┼──────┤
││A0000000-0│吳銀河│偽造「吳銀│307-GU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廣柏│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河」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營建混│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三號│合物處理場│卷㈤第94頁 │
│ │ │ │ │ │ │(芎林)→│收土專用章│ │
│ │ │ │ │ │ │台68線→台│」/100年1│ │
│ │ │ │ │ │ │15線→海埔│2 月16日下│ │
│ │ │ │ │ │ │路→廣柏土│午2時45分 │ │
│ │ │ │ │ │ │資場 │ │ │
├─┼─────┼───┼─────┼────┼───┼─────┼─────┼──────┤
││A0000000-0│方金富│偽造「方金│943-ZT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富」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31頁 │
│ │ │ │ │ │ │(重慶)→│100 年12月│ │
│ │ │ │ │ │ │重慶北路→│1 日下午3 │ │
│ │ │ │ │ │ │承德路→大│時53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方金富│偽造「方金│943-ZT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富」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32 頁│
│ │ │ │ │ │ │(重慶)→│100年12月 │ │
│ │ │ │ │ │ │重慶北路→│12月8 日上│ │
│ │ │ │ │ │ │承德路→大│午9 時19分│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方金富│偽造「方金│943-ZT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富」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33頁 │
│ │ │ │ │ │ │(重慶)→│100 年12月│ │
│ │ │ │ │ │ │重慶北路→│8 日上午11│ │
│ │ │ │ │ │ │承德路→大│時21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方金富│偽造「方金│943-ZT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富」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34 頁│
│ │ │ │ │ │ │(重慶)→│100 年12月│ │
│ │ │ │ │ │ │重慶北路→│8 日下午1 │ │
│ │ │ │ │ │ │承德路→大│時29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A0000000-0│方金富│偽造「方金│943-ZT │宜蘭縣│工區→水源│蓋有「國際│法務部廉政署│
│ │0-000000 │ │富」之署名│ │ │路→國道一│土石方資源│101 年度廉查│
│ │ │ │肆枚 │ │ │號(八堵)│堆置場收容│肅字第1 號卷│
│ │ │ │ │ │ │→國道一號│專用章」/│卷㈣第235 頁│
│ │ │ │ │ │ │(重慶)→│100 年12月│ │
│ │ │ │ │ │ │重慶北路→│12日中午12│ │
│ │ │ │ │ │ │承德路→大│時24分 │ │
│ │ │ │ │ │ │度路→國際│ │ │
│ │ │ │ │ │ │土資場 │ │ │
└─┴─────┴───┴─────┴────┴───┴─────┴─────┴──────┘
【附表二】:
被告許清波就本件浚渫工程製作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偽造「專任工程人員林桂聖」印文蓋印位置示意表。
┌─┬─────────┬───────┬─────┬──────┐
│編│偽造之印文所在欄位│填報日期 │ 填 表 人 │卷證出處 │
│號│及數量 │ │ │ │
├─┼─────────┼───────┼─────┼──────┤
│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8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0 頁│
├─┼─────────┼───────┼─────┼──────┤
│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9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1 頁│
├─┼─────────┼───────┼─────┼──────┤
│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2 頁│
├─┼─────────┼───────┼─────┼──────┤
│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3 頁│
├─┼─────────┼───────┼─────┼──────┤
│ 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2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4 頁│
├─┼─────────┼───────┼─────┼──────┤
│ 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3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5 頁│
├─┼─────────┼───────┼─────┼──────┤
│ 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4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6 頁│
├─┼─────────┼───────┼─────┼──────┤
│ 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5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7 頁│
├─┼─────────┼───────┼─────┼──────┤
│ 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6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8 頁│
├─┼─────────┼───────┼─────┼──────┤
│1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7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29 頁│
├─┼─────────┼───────┼─────┼──────┤
│1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8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0 頁│
├─┼─────────┼───────┼─────┼──────┤
│1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19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1 頁│
├─┼─────────┼───────┼─────┼──────┤
│1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2 頁│
├─┼─────────┼───────┼─────┼──────┤
│1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3 頁│
├─┼─────────┼───────┼─────┼──────┤
│1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2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4 頁│
├─┼─────────┼───────┼─────┼──────┤
│1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3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5 頁│
├─┼─────────┼───────┼─────┼──────┤
│1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4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6 頁│
├─┼─────────┼───────┼─────┼──────┤
│1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5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7 頁│
├─┼─────────┼───────┼─────┼──────┤
│1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6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8 頁│
├─┼─────────┼───────┼─────┼──────┤
│2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7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39 頁│
├─┼─────────┼───────┼─────┼──────┤
│2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8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0 頁│
├─┼─────────┼───────┼─────┼──────┤
│2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29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1 頁│
├─┼─────────┼───────┼─────┼──────┤
│2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1月3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2 頁│
├─┼─────────┼───────┼─────┼──────┤
│2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3 頁│
├─┼─────────┼───────┼─────┼──────┤
│2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4 頁│
├─┼─────────┼───────┼─────┼──────┤
│2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3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5 頁│
├─┼─────────┼───────┼─────┼──────┤
│2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4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6 頁│
├─┼─────────┼───────┼─────┼──────┤
│2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5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7 頁│
├─┼─────────┼───────┼─────┼──────┤
│2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6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8 頁│
├─┼─────────┼───────┼─────┼──────┤
│3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7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49 頁│
├─┼─────────┼───────┼─────┼──────┤
│3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8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0 頁│
├─┼─────────┼───────┼─────┼──────┤
│3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9日 │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1 頁│
├─┼─────────┼───────┼─────┼──────┤
│3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2 頁│
├─┼─────────┼───────┼─────┼──────┤
│3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3 頁│
├─┼─────────┼───────┼─────┼──────┤
│3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2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4 頁│
├─┼─────────┼───────┼─────┼──────┤
│3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3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5 頁│
├─┼─────────┼───────┼─────┼──────┤
│3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4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6 頁│
├─┼─────────┼───────┼─────┼──────┤
│3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5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7 頁│
├─┼─────────┼───────┼─────┼──────┤
│3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6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8 頁│
├─┼─────────┼───────┼─────┼──────┤
│4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7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59 頁│
├─┼─────────┼───────┼─────┼──────┤
│4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8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1 頁│
├─┼─────────┼───────┼─────┼──────┤
│4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19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2 頁│
├─┼─────────┼───────┼─────┼──────┤
│4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3 頁│
├─┼─────────┼───────┼─────┼──────┤
│4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4 頁│
├─┼─────────┼───────┼─────┼──────┤
│4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2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5 頁│
├─┼─────────┼───────┼─────┼──────┤
│4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3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6 頁│
├─┼─────────┼───────┼─────┼──────┤
│4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4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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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5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8 頁│
├─┼─────────┼───────┼─────┼──────┤
│4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6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69 頁│
├─┼─────────┼───────┼─────┼──────┤
│5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7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0 頁│
├─┼─────────┼───────┼─────┼──────┤
│5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8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1 頁│
├─┼─────────┼───────┼─────┼──────┤
│5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29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2 頁│
├─┼─────────┼───────┼─────┼──────┤
│5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3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3 頁│
├─┼─────────┼───────┼─────┼──────┤
│5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0 年12月3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4 頁│
├─┼─────────┼───────┼─────┼──────┤
│5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5 頁│
├─┼─────────┼───────┼─────┼──────┤
│5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2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6 頁│
├─┼─────────┼───────┼─────┼──────┤
│5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3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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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4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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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5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79 頁│
├─┼─────────┼───────┼─────┼──────┤
│6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6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0 頁│
├─┼─────────┼───────┼─────┼──────┤
│6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7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1 頁│
├─┼─────────┼───────┼─────┼──────┤
│6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8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2 頁│
├─┼─────────┼───────┼─────┼──────┤
│6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9 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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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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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5 頁│
├─┼─────────┼───────┼─────┼──────┤
│66│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2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6 頁│
├─┼─────────┼───────┼─────┼──────┤
│67│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3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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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4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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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5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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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6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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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7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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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8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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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19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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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20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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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專任工程人員(簽章│101 年1 月21日│許清波蓋章│法務部廉政署│
│ │,註4 )欄位「專任│ │暨簽名 │101 年度廉查│
│ │工程人員林桂聖」印│ │ │肅字第1 號卷│
│ │文壹枚 │ │ │卷㈥第195 頁│
└─┴─────────┴───────┴─────┴──────┘
附表三:
許清波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編號│時 間│譯 文│卷證出處 │
├──┼───────┼────────────────────────┼──────┤
│1 │101 年6 月12日│許清波: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2 時48分至│練鐵曈:我們要把你簽進底價內。 │101 年度廉查│
│ │50分 │許清波:沒、沒,我走了,不要,不要啦。 │肅字第1 號卷│
│ │ │練鐵曈:是怎樣,原因啦,講一下。 │㈠第193 頁 │
│ │ │許清波:我走了,我走了。 │ │
│ │ │練鐵曈:不是啦,你到底原因怎樣,要稍微算一下。 │ │
│ │ │許清波:我陪標,看看有沒有人要接,結果沒人要接。│ │
│ │ │練鐵曈:沒啦,你算看看才對,到底是怎樣原因。 │ │
│ │ │許清波:我的意思是幫忙推銷出去,我看有沒人要寄,│ │
│ │ │ 結果沒人要寄。 │ │
│ │ │練鐵曈:喔,這樣啊。不是啦,我是說可以做,給我們│ │
│ │ │ 做,我們就要簽…簽…簽減一下就OK啦,差10│ │
│ │ │ 萬而已呢。 │ │
│ │ │許清波:我押標金都退了,怎麼簽,不能簽啦! │ │
│ │ │練鐵曈:啥? │ │
│ │ │許清波:押標金都退了,你勒! │ │
│ │ │練鐵曈:嗯,可以不退嗎?沒有啦,退了沒?沒有啦,│ │
│ │ │ 看一下嗎? │ │
│ │ │許清波:沒啦,退掉了啦。 │ │
├──┼───────┼────────────────────────┼──────┤
│2 │101 年6 月12日│許清波: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2 時50分至│練鐵曈:喂。 │101 年度廉查│
│ │51分 │許清波:嗯。 │肅字第1 號卷│
│ │ │練鐵曈:沒有啦,你來一下,稍微講一下啦!講看看再│㈠第193 頁 │
│ │ │ 決定啦!那到底是什麼原因啊? │ │
│ │ │許清波:我的用意很簡單,是幫忙你們陪標,出去而已│ │
│ │ │ ,我就沒有要…想休息一陣子。 │ │
│ │ │練鐵曈:沒有啦,難道沒辦法嗎?沒有啦…頭仔講…沒│ │
│ │ │ 有啦,你來啦,這不好講啦!不可以在電話裏│ │
│ │ │ 講啦! │ │
│ │ │許清波:我我我…我就開車出來了啦! │ │
│ │ │練鐵曈:沒有啦,你譬如要講你的… │ │
│ │ │許清波:我就不能減價,我怎樣…什麼意思。 │ │
│ │ │練鐵曈:現在就…是說…沒多少…要把你… │ │
│ │ │許清波:我是幫你推銷出去呀! │ │
│ │ │練鐵曈:我知,我知道你的意思。 │ │
│ │ │許清波:那麼多人… │ │
│ │ │練鐵曈:我知,那些人…怎麼… │ │
│ │ │許清波:看熱鬧的呀! │ │
│ │ │練鐵曈:唉,這些人實在是… │ │
│ │ │許清波:都來看熱鬧的啦,跟我一樣! │ │
│ │ │練鐵曈:那其他人是算得怎麼樣了呀?這樣也不是辦法│ │
│ │ │ 。 │ │
│ │ │許清波:現在不要價格問題啦!我想休息一陣子。 │ │
│ │ │練鐵曈:財務(音譯)嗎…我知啦!是財務(音譯)找│ │
│ │ │ 不到嗎? │ │
│ │ │許清波:財務(音譯)我講過了,我是想休息一陣子。│ │
├──┼───────┼────────────────────────┼──────┤
│3 │101 年6 月12日│練鐵曈: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2 時53分 │許清波:怎樣。 │101 年度廉查│
│ │ │練鐵曈:來啦,來啦,來講一下原因,再講啦,確定一│肅字第1 號卷│
│ │ │ 下。 │㈠第193 頁 │
│ │ │許清波:我就跟你講確定是這樣。 │ │
│ │ │練鐵曈:沒啦,我就跟你講不是啦,在這不好講,我又│ │
│ │ │ 不能講這麼明。 │ │
│ │ │許清波:好啦,好啦。 │ │
│ │ │練鐵曈:先來一下再說。 │ │
├──┼───────┼────────────────────────┼──────┤
│4 │101 年6 月15日│李水木: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9 時9 分至│許清波:董事長。 │101 年度廉查│
│ │10分 │李水木:有,董事長。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要麻煩你一下,星期一你證件幫我準備一下?│㈠第96頁 │
│ │ │ 剩下來我準備。 │ │
│ │ │李水木:好呀,好呀,沒問題! │ │
│ │ │許清波:我們照說照做!剩下來他家的事情了! │ │
│ │ │李水木:對啦! │ │
│ │ │許清波:你幫我準備一下證件,剩下的我來處理。 │ │
│ │ │李水木:喔…那個…剩下來的不用了喔? │ │
│ │ │許清波:這個我來處理就好了,麻煩你來處理,不好意│ │
│ │ │ 思。 │ │
│ │ │李水木:不會啦,這也沒有差啦! │ │
│ │ │許清波:不要,不要,不好意思。 │ │
│ │ │李水木:好啦。 │ │
│ │ │許清波:你證件幫我準備一下。 │ │
│ │ │李水木:好好。 │ │
│ │ │許清波:拜託拜託。 │ │
│ │ │李水木:謝謝。 │ │
├──┼───────┼────────────────────────┼──────┤
│ 5 │101 年6 月15日│許清波:喂,載有嗎?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9 時10分至│林息同:還沒,我要問一下,晚一點再去載啦! │101 年度廉查│
│ │13分 │許清波:沒有就一片一片載,去汐止,我叫我朋友借給│肅字第1 號卷│
│ │ │ 你。 │㈠第96頁 │
│ │ │林息同:三雄的啦。 │ │
│ │ │許清波:對呀,每支10KG而已。 │ │
│ │ │林息同:租金給他好了,一天二千元。 │ │
│ │ │許清波:那沒關係啦!你要載,你跟我說一下。 │ │
│ │ │林息同:在那?我錢再給他好了。 │ │
│ │ │許清波:在汐止啦。 │ │
│ │ │林息同:汐止那呀? │ │
│ │ │許清波:八連。 │ │
│ │ │林息同:八連路呀! │ │
│ │ │許清波:那你什麼時候去載呀? │ │
│ │ │林息同:晚一點啦! │ │
│ │ │許清波:我另有一件事情要麻煩你。 │ │
│ │ │林息同:嗯。 │ │
│ │ │許清波:你明天…星期一啦,你幫我準備一下證件。 │ │
│ │ │林息同:好呀。 │ │
│ │ │許清波:準備證件喔,剩下來的我處理。 │ │
│ │ │林息同:好啦。 │ │
│ │ │許清波:不然我們答應人家,照講照行。 │ │
│ │ │林息同:這…標好了,要去弄那個啦! │ │
│ │ │許清波:沒有人標,我… │ │
│ │ │林息同:你不用管那個別人怎麼標啦,你就投下去。 │ │
│ │ │許清波:幹你娘勒,你意思要我去做苦工嗎?你要把我│ │
│ │ │ 操死呀? │ │
│ │ │林息同:那一條比好賺啦,比較有競爭啦,我才要告訴│ │
│ │ │ 你,阿聰標不到啦!我也有跟水木講呀!水木│ │
│ │ │ 也想要去標,阿聰標不到啦!他沒那衝勁啦!│ │
│ │ │ 幹你娘,價格你講,不然我載你去看。 │ │
│ │ │許清波:我下午再去看。 │ │
│ │ │林息同:你如果要去看的話,我再載你去看,阿聰出頭│ │
│ │ │ 一堆,副理說大家分一分,阿同不然這一條你│ │
│ │ │ 跟阿聰共同做一做,我說不要不要,阿聰做事│ │
│ │ │ 情沒有衝勁,我說不用了,我昨天去,文山所│ │
│ │ │ 的人告訴我說那一條有很多人在問啦!那你知│ │
│ │ │ 道我意思嗎?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他要去寄標不見得寄得到啦!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我是說你去看一看,可以的話,人家寄你也跟│ │
│ │ │著寄呀!你知道我意思嗎?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你不要人家都要給你了,你就不要。現在是寄│ │
│ │ │ 了,那大家也寄。是不是這樣?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星期一我證件準備給你就對了?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那下午要載我會打電話給你。 │ │
│ │ │許清波:好啦。 │ │
├──┼───────┼────────────────────────┼──────┤
│6 │101 年6 月17日│李水木:喂,你有沒有在公司?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9 時39分至│許清波:沒有。 │101 年度廉查│
│ │40分 │李水木:沒有呀?那何時在呀!我要拿證件和印章 │肅字第1 號卷│
│ │ │給你。 │㈠第96頁背面│
│ │ │許清波:喔,那我小姐在! │ │
│ │ │李水木:有在喔。 │ │
│ │ │許清波:有,有,有。 │ │
│ │ │李水木:那我拿過去給他,就好了。 │ │
│ │ │許清波:有。 │ │
├──┼───────┼────────────────────────┼──────┤
│7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9 時43分至│林息同:阿,可以嗎?弄可以嗎? │101 年度廉查│
│ │44分 │許清波:有阿,還不知,下午才知道。 │肅字第1 號卷│
│ │ │林息同:不是啦,我是說一樣剛好「三」喔。 │㈠第97頁 │
│ │ │許清波:阿沒半人啊,你碗糕啦(臺語)。 │ │
│ │ │林息同:阿你自己給它投進去喔。 │ │
│ │ │許清波:對阿。 │ │
│ │ │林息同:人家就說不要去,阿你有去嗎?你沒去吧。 │ │
│ │ │許清波:我有去,我剛走。 │ │
│ │ │林息同:好啦,順利就好。 │ │
│ │ │許清波:好,感謝。 │ │
├──┼───────┼────────────────────────┼──────┤
│8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董事長。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9 時46分 │李水木:董事長,那今天去幾腳? │101 年度廉查│
│ │ │許清波:沒半腳。 │肅字第1 號卷│
│ │ │李水木:呵呵,都沒有肉腳來就對了。 │㈠第97頁 │
│ │ │許清波:都沒有呀,碗糕勒!這壞孔的沒有人要來啦!│ │
│ │ │李水木:我跟你講啦,現在這樣定案了,大家都問過了│ │
│ │ │ 呀!還像迎祖一樣,大家一直來,就麻煩了。│ │
│ │ │許清波:對呀對呀! │ │
│ │ │李水木:要的話,就通通給他們啦!管他們的。 │ │
│ │ │許清波:對呀,對呀,反正我們答應人家,有做到就好│ │
│ │ │ 了。別人要投就隨便他啦。 │ │
│ │ │李水木:對呀,別人如果要幫忙投的話,就給他,我的│ │
│ │ │ 想法是這樣。 │ │
│ │ │許清波:對呀,對上面有交代,說我們答應人家,但別│ │
│ │ │ 人要標就沒辦法了。 │ │
│ │ │李水木:對呀,說有1 條泰安路,後天有1 條泰安路有│ │
│ │ │ 第2 次我要把標起來,剛剛碰到阿泉,他說不│ │
│ │ │ 好,他說我們有答應別人第1 次就投一投,讓│ │
│ │ │ 他們月底去報告時,有發包率… │ │
│ │ │許清波:我的意思也是。 │ │
│ │ │李水木:對呀,不要說我們讓別人再等1 次,結果發包│ │
│ │ │ 率不夠,枉廢我們在做功德。 │ │
│ │ │許清波:對呀,我們答應別人的,就是該寄的寄一寄,│ │
│ │ │ 你要的話,我幫忙弄,沒關係。 │ │
│ │ │李水木:對呀,我想說準備準備投下去… │ │
│ │ │許清波:對呀,就投下去,那別人要標就不要管他,最│ │
│ │ │ 好是他得標,不要說有壓力在,一天到晚去給│ │
│ │ │ 副理叫去開會,你就慘了。 │ │
│ │ │李水木:我跟你講,一樣都是早晚要做的工作,沒有用│ │
│ │ │ ,讓別人萬嘆就麻煩了。 │ │
│ │ │許清波:對呀,我才說不要等到第2 次,1 次就解決了│ │
│ │ │ 。 │ │
│ │ │李水木:對呀。 │ │
│ │ │許清波:反正你老大你那麼多條,別人搶走,最後你就│ │
│ │ │ 沒半條。 │ │
│ │ │李水木:呵呵,被搶就搶。 │ │
│ │ │許清波:你希望別人搶…呵呵呵。 │ │
│ │ │李水木:呵呵呵…明天應該別人也會來,我不理他,反│ │
│ │ │ 正我就投下去。 │ │
│ │ │許清波:投下去就好了。 │ │
│ │ │李水木: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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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喂、董仔,茶壺仔寄了,我給茶壺仔陪標啦!│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2 時27分至│林息同:啥?查壺仔。 │101 年度廉查│
│ │28分 │許清波:你跟「副座」報告一下,我們有給他做就好,│肅字第1 號卷│
│ │ │ 管他的。 │㈠第98 頁 │
│ │ │林息同:茶壺仔去寄的呀!你早上沒看到嗎? │ │
│ │ │許清波:沒有呀,早上我轉個身就走了。他什麼時候寄│ │
│ │ │ 的,我不知道。 │ │
│ │ │林息同:你沒有看到茶壺仔寄嗎? │ │
│ │ │許清波:沒有呀…人家要寄是他的權利呀! │ │
│ │ │林息同:那茶壺仔削多少呀? │ │
│ │ │許清波:不知道勒!人家叫我們來我們就來,不要標了│ │
│ │ │ 啦,沒意思啦。 │ │
│ │ │林息同:幹…茶壺仔在做什麼呀?都已經分好了。 │ │
│ │ │許清波:你跟副座講一下,我們也準備三標過去了。 │ │
│ │ │林息同:嗯,嗯嗯,啦,那就弄石碇那一條啦! │ │
│ │ │許清波:我不要。我們有做就好了,跟他解釋一下就好│ │
│ │ │ 了。 │ │
│ │ │林息同:好啦,我跟他解釋一下。 │ │
├──┼───────┼────────────────────────┼──────┤
│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喂,董仔你好。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2 時27分至│游鐘隆:你好。 │101 年度廉查│
│ │28分 │許清波:你早知道你要寄的話,我就不要寄了呀! │肅字第1 號卷│
│ │ │游鐘隆:幹你娘…我怎知… │㈠第98 頁 │
│ │ │許清波:是他們裏面的人要我們準備三標就好了。 │ │
│ │ │游鐘隆:阿同那一天有要叫我,我又聽不清楚,我想說│ │
│ │ │ 是怎樣呀?怎麼都沒有人要標,我才會準備3 │ │
│ │ │ 家寄出去。 │ │
│ │ │許清波:你也準備3標? │ │
│ │ │游鐘隆:對呀,我來看才知道,要命勒!都弄在一起了│ │
│ │ │ ,我寫很高啦,我寫130幾勒! │ │
│ │ │許清波:差不多,差不多啦!! │ │
│ │ │游鐘隆:我想說阿同都分好了,怎麼大浦路…都沒有人│ │
│ │ │ 要處理,水木那難幾路也沒有… │ │
│ │ │許清波:大浦路是阿明處理的呀!你是忠三、四路呀!│ │
│ │ │游鐘隆:嗯…那後面的啦!哎呀!喬好再說啦! │ │
│ │ │許清波:你要的話都給你,我不要。 │ │
│ │ │游鐘隆:不要這麼說啦!! │ │
├──┼───────┼────────────────────────┼──────┤
│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他標去了,1326。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3 時34分至│林息同:啥? │101 年度廉查│
│ │36分 │許清波:1326。 │肅字第1 號卷│
│ │ │林息同:1326,讓你弄嗎? │㈠第98頁背面│
│ │ │許清波:我標1330。 │ │
│ │ │林息同:1330,那他1326,那差沒有幾萬元呀? │ │
│ │ │許清波:對呀。 │ │
│ │ │林息同:那有超價嗎? │ │
│ │ │許清波:沒有呀。 │ │
│ │ │林息同:預算內呀? │ │
│ │ │許清波:沒…幹你娘的…就給他做呀,害我忙一陣。 │ │
│ │ │林息同:幹你娘勒…這茶壺仔在做啥?他標1326呀?差│ │
│ │ │ 4萬元而已呀?他真會寫。 │ │
│ │ │許清波:這本來不是他的…要就給他呀! │ │
│ │ │林息同:對呀,那…都沒有超過嗎?…開了就進底價了│ │
│ │ │ 嗎? │ │
│ │ │許清波:嗯,底價1330。 │ │
│ │ │林息同:那你也寫1330喔?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幹你娘,剛剛好…他寫這水啦!幹你娘的,我│ │
│ │ │ 剛告訴他,你這樣弄會死人的。 │ │
│ │ │許清波:搞了半天。 │ │
│ │ │林息同:我現在還在公會等他,那他標那麼多條作的來│ │
│ │ │ 嗎? │ │
│ │ │許清波:隨便他啦。 │ │
│ │ │林息同:不好意思啦。 │ │
├──┼───────┼────────────────────────┼──────┤
│ │101 年6 月18日│林息同:喂,他拿三家,你也拿三家,不知道誰跟也說│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4 時11分至│ 都沒人標,他才拿三家來。今天共六家。 │101 年度廉查│
│ │13分 │許清波:對呀。 │肅字第1 號卷│
│ │ │林息同:那一天我有告訴他,他說不知道誰告訴他沒有│㈠第99頁 │
│ │ │ 人要標!我跟他說我會被罵死! │ │
│ │ │許清波:對呀,我們講話照講照行呀! │ │
│ │ │林息同:那就已經認養,認好了,那改天就不用講了,│ │
│ │ │ 要標的人去標吧! │ │
│ │ │許清波:我責任盡到了,誰標我管他的。 │ │
│ │ │游鐘隆:我那一天去公司,看一看怎麼大浦沒有人要標│ │
│ │ │ ,他們那公司的少年仔都在講大家都講好了不│ │
│ │ │ 標,我才會去準備3 家。 │ │
│ │ │許清波:你要認賭呀!講話怎麼不算話! │ │
│ │ │游鐘隆:那你們也不跟我講。 │ │
│ │ │許清波:已經講好了,怎麼可能再跟你講呀? │ │
│ │ │游鐘隆:對呀,講了,不過去怎麼會沒有人標呀?他們│ │
│ │ │ 說都沒有人要標?怎麼會這樣勒?我才會拿三│ │
│ │ │ 支看看…我才會削那麼高! │ │
│ │ │許清波:你娘勒!! │ │
│ │ │游鐘隆:改天再請你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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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4 時18分至│李水木:喂,你在那。 │101 年度廉查│
│ │20分 │許清波:我在公司。 │肅字第1 號卷│
│ │ │李水木:我剛才在念「阿同」,說你實在夠會,指揮二│㈠第99頁 │
│ │ │ 台車去相撞。 │ │
│ │ │許清波:實在笑死人。 │ │
│ │ │李水木:我說給你聽,「茶壺仔」說服務所說那條沒人│ │
│ │ │ 標,他才去標,我說全服務所都知道那條我要│ │
│ │ │ 標。 │ │
│ │ │許清波:我跟陳主任說過了,我說拜託我來標,她說快│ │
│ │ │ 去標,快去標。 │ │
│ │ │李水木:阿他會說沒人標,我說這情形,才跟阿同講,│ │
│ │ │ 分好了,阿大家看好做的,大家就駛到這邊來│ │
│ │ │ ,駛到那邊去,我說以後自己要去想辦法,標│ │
│ │ │ 錯地方的人以後要自己去給人家標。 │ │
│ │ │許清波:對阿,像那個800 的難做,我們也是鼻子摸著│ │
│ │ │ 。 │ │
│ │ │李水木:他說他要標那一條,那條他自己去給人家標,│ │
│ │ │ 那條我也不會去標,永遠也不會去標。 │ │
│ │ │許清波:中山四路啦。 │ │
│ │ │李水木:對阿,阿他自己跑去給人家標阿。 │ │
│ │ │許清波:反正我脫手了不管他了,反正我脫手了不管他│ │
│ │ │ 了。 │ │
│ │ │李水木:對阿,我們分這條被標走了,叫我補別標我也│ │
│ │ │ 不要。 │ │
│ │ │許清波:實在沒意沒思,再來又忙的。 │ │
│ │ │李水木:阿你,我剛才… │ │
│ │ │許清波:對吧,剛才打來說抱歉抱歉,我說標去,去做│ │
│ │ │ 就好,抱歉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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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6 月18日│許清波:「茶壺仔」是故意的。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5 時36分至│(將電話拿給何淑嬪聽) │101 年度廉查│
│ │46分 │何淑嬪:喂,他看到我的時候就歹勢歹勢,他跟我講說│肅字第1 號卷│
│ │ │ 分到阿明,阿明也沒有去標,水木分到也沒來│㈠第99頁背面│
│ │ │ 標,我當作你們都不來標了。 │ │
│ │ │林息同:他也是這樣告訴我呀,結果他去拿三家… │ │
│ │ │何淑嬪:不是,你想要做的話,是不是上星期就要打電│ │
│ │ │ 話告訴我們「你分到這一標,你有沒有想到做│ │
│ │ │ ,你如果不想做的話,我想要標」,你是不是│ │
│ │ │ 應該要告訴我一下 。 │ │
│ │ │林息同:我有跟他講說,阿波要標,他要認這一條,他│ │
│ │ │ 說我怎麼沒告訴他,我跟他講說「你不是要做│ │
│ │ │ 中山四路嗎?」結果他告訴我「中山四路太久│ │
│ │ │ 了」,我就跟他講說「這都已經講好了,你要│ │
│ │ │ 寄的話,你也打一下電話問一下」。 │ │
│ │ │何淑嬪:對呀,你跟別人講一下,別人就會給你做呀,│ │
│ │ │ 就不要準備了呀! │ │
│ │ │林息同:對呀,我跟他講,他又準備3 家,是要做什麼│ │
│ │ │ 呀!是要拼嗎?他如果要的話,真的不用準備│ │
│ │ │ 3家呀!結果我們共準備6 家來拼,幹麻勒! │ │
│ │ │何淑嬪:他知道這1標是分到我們這呀! │ │
│ │ │林息同:我有告訴他呀!知呀!怎麼會不知道勒!知道│ │
│ │ │ 還跑去標。 │ │
│ │ │何淑嬪:對呀,頭殼壞掉勒,真的是喔!這個人真的很│ │
│ │ │ 沒有水準。 │ │
│ │ │林息同:就講好了,不要殺!這種價格他怎麼會標的到│ │
│ │ │ 勒! │ │
│ │ │何淑嬪:本來就是呀!我們準備3 標去,我們價格就寫│ │
│ │ │ 高高的,對不對。 │ │
│ │ │林息同:對呀! │ │
│ │ │何淑嬪:那你寫個差4 萬元,你分明就是知道的呀! │ │
│ │ │林息同:要做的話,那明天你再去標呀,我昨天有告訴│ │
│ │ │ 他,他說他明天不標了。 │ │
│ │ │何淑嬪:對呀! │ │
│ │ │林息同:明天水木要標的,你可以再準備3 家過去呀!│ │
│ │ │何淑嬪:對呀! │ │
│ │ │林息同:他說他不要了啦!吃不下了啦,我告訴你。 │ │
│ │ │何淑嬪:不是啦,我們做要照說照行,你要標的話,沒│ │
│ │ │ 關係,你來講,我們就… │ │
│ │ │林息同:對呀,那一天水木有叫他,也有問他大仔,他│ │
│ │ │ 大仔也不要做,你要去寄你也要來告訴我一下│ │
│ │ │ 。 │ │
│ │ │何淑嬪:對呀,我們就讓他就好了。 │ │
│ │ │林息同:阿波仔還叫我要去陪標勒! │ │
│ │ │何淑嬪:那一個感覺很不好。 │ │
│ │ │林息同:對呀,這樣搞下去很難看,你準備3 標下去拼│ │
│ │ │ ,是什麼意思呀!人家上面的人會不會覺得,│ │
│ │ │ 就調高價格,結果…幹你娘的,還拿來拼…還│ │
│ │ │ 好今天價格不會很低,不然的話,你不被罵臭│ │
│ │ │ 頭,我才輸你勒! │ │
│ │ │何淑嬪:就已經知道經理不會殺了,還… │ │
│ │ │林息同:就都已經講了,這樣的話,明天經理要殺還是│ │
│ │ │ 不要殺…又不知道,為了你來標,好呀,明天│ │
│ │ │ 開始殺,你會被罵死,如果明天價格被殺的話│ │
│ │ │ ,你會被罵死。 │ │
│ │ │何淑嬪:我告訴你喔,我們現在人在外面,印仔明天再│ │
│ │ │ 拿,你等一下喔。 │ │
│ │ │林息同: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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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6 月19日│林息同:早上不是要標那個?你有去看嗎?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7 時56分至│許清波:我早上標單拿給水木呀!! │101 年度廉查│
│ │8 時1 分 │林息同:水木要去是不是?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嗯,我也會過去呀。 │㈠第100 頁 │
│ │ │林息同:今天會去喔,要去啦!昨天我有跟經理說了,│ │
│ │ │ 我說阿波答應你的事情,他有做了,茶壺仔又│ │
│ │ │ 拿3 家來標。 │ │
│ │ │許清波:那他怎麼說呀? │ │
│ │ │林息同:茶壺仔標到之後,他問我說,你們怎麼那麼會│ │
│ │ │ 標呀?標那麼高!他還問我一句話,你跟茶壺│ │
│ │ │ 仔比較好,還是阿波仔比較好? │ │
│ │ │許清波:問你喔?你不會說我是理事長,中間者。 │ │
│ │ │林息同:我跟他說,我保證把你的工作推銷出去,這最│ │
│ │ │ 重要的,那阿波仔有氣魄,他跟你說啥,做啥│ │
│ │ │ !他這個人說到那,做到那!他要說轉告你,│ │
│ │ │ 以你的身分做大條一點! │ │
│ │ │許清波:幹! │ │
│ │ │林息同:我跟你說正經的!!我昨天說到6 點多才下來│ │
│ │ │ 。為了你,我也是很生氣… │ │
│ │ │許清波:我跟你說,老大,我們是無所謂。這是誠信的│ │
│ │ │ 問題,我們在一起那麼久了。 │ │
│ │ │許清波:你等一下會過去嗎? │ │
│ │ │林息同:會呀,我會過去。 │ │
│ │ │許清波:來再說! │ │
│ │ │林息同:會呀,那你印仔要幫我帶過去喔。 │ │
│ │ │許清波:好。 │ │
├──┼───────┼────────────────────────┼──────┤
│ │101 年6 月26日│許清波:喂,董仔,好料的嗎?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6 時1 分至│李水木:呵呵,我講一個笑話給你笑一下。 │101 年度廉查│
│ │15分 │許清波:啥? │肅字第1 號卷│
│ │ │李水木:阿明就選東選西的,下午蔡董仔來,說「幹,│㈠第103頁 │
│ │ │ 選什麼,氣魄那麼醜,誰說那二條要給他標呀│ │
│ │ │ ,我也要標」。 │ │
│ │ │許清波:蔡董仔也要標嗎? │ │
│ │ │李水木:呵呵,蔡董仔說他也要來標! │ │
│ │ │許清波:到最後標不到半條。 │ │
│ │ │李水木:他說叫他包一包回家不要做了啦。 │ │
│ │ │許清波:他阿和回去了,可以啦! │ │
│ │ │李水木:他下午又來看工地了。 │ │
│ │ │許清波:看什麼工地呀? │ │
│ │ │李水木:萬里那一條。 │ │
│ │ │許清波:萬里那一條,秘書叫我認養! │ │
│ │ │李水木:叫你認養? │ │
│ │ │許清波:嗯叫我認養。 │ │
│ │ │李水木:那他說要標萬里那一條…呵呵。 │ │
│ │ │許清波:認養就認養,到時候標就標呀! │ │
│ │ │李水木:到時再說啦! │ │
│ │ │許清波:他叫我萬里那一條,還有那…? │ │
│ │ │李水木:北基啦! │ │
├──┼───────┼────────────────────────┼──────┤
│ │101 年6 月26日│林息同:董仔,怎樣了?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6 時15分至│許清波:你剛打給我沒有接到。 │101 年度廉查│
│ │23分 │林息同:嗯。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剛剛要我認養二條。 │㈠第103 頁背│
│ │ │林息同:嗯。 │面 │
│ │ │許清波:我說沒問題呀,不過別人標去的話我就沒 │ │
│ │ │話講了。 │ │
│ │ │林息同:認養那? │ │
│ │ │許清波:就是「中幅」及「萬里」二條。 │ │
│ │ │林息同:二坪那嗎? │ │
│ │ │許清波:嗯,還有萬里一條。 │ │
│ │ │林息同:嗯,這樣喔。 │ │
│ │ │許清波:嗯,我說好呀,認養這二條,不要再找我了。│ │
│ │ │林息同:這樣喔。 │ │
│ │ │許清波:嗯,到時我再準備三個(意指三家),如果再│ │
│ │ │ 被柵下來,我就沒辦法了。 │ │
│ │ │林息同:呵呵。 │ │
│ │ │許清波:嗯。 │ │
│ │ │林息同:對啦,要分啦,要分啦! │ │
│ │ │許清波:嗯,對呀,別人如果再寄來的話,我也沒法度│ │
│ │ │ 了。 │ │
│ │ │林息同:嗯。 │ │
├──┼───────┼────────────────────────┼──────┤
│ │101 年6 月27日│許清波:那二條再拜託你,你證件借我寄一寄。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4 時0 分至│李水木:我知道,我會準備過去。 │101 年度廉查│
│ │4 分 │許清波:嘿阿,嘿阿,跟人家說要做到。 │肅字第1 號卷│
│ │ │李水木:嘿,我會準備二份過去。 │㈠第104 頁 │
│ │ │許清波:好阿,好阿,好啊。 │ │
├──┼───────┼────────────────────────┼──────┤
│ │101 年6 月27日│許清波:董仔,怎樣?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4 時6 分至│李水木:沒有啦,是他剛講後天有一條中幅的。 │101 年度廉查│
│ │8 分 │許清波:嗯嗯。 │肅字第1 號卷│
│ │ │李水木:他說那一天阿不啦不是要那一件,他說如果阿│㈠第104 頁 │
│ │ │ 不啦要的話,他要準備啦,我說好像你有要準│ │
│ │ │ 備喔! │ │
│ │ │許清波:嗯。 │ │
│ │ │李水木:結果他回答我,如果波董要準備的話,他就不│ │
│ │ │ 要準備了。 │ │
│ │ │許清波:喔喔喔! │ │
│ │ │李水木:我是跟他講說,我回去問看看啦! │ │
│ │ │許清波:沒有呀,如果他要認養的話就給他呀! │ │
│ │ │李水木:他不是要認養啦,他是要對付阿不啦,你知不│ │
│ │ │ 知道? │ │
│ │ │許清波:喔喔…我們就照我們講的那樣,我們就準備,│ │
│ │ │ 別人不要給他們。 │ │
│ │ │李水木:對對對對,那我等一下會打電話告訴他!我說│ │
│ │ │ 「如果他要準備的話,他就去吧」 。│ │
│ │ │許清波:嗯啦! │ │
│ │ │李水木:他是在問我,那一條不是阿不啦要的嗎? │ │
│ │ │許清波:隨便他啦,我沒有意見,我們不能擋人。 │ │
│ │ │李水木:不是啦,我是跟他說「可能你有要來啦」。 │ │
│ │ │許清波:這不是我要的,是上面指示的。 │ │
│ │ │李水木:我知啦,我說可能是要給你認養的,對不對。│ │
│ │ │許清波:嗯,對。 │ │
│ │ │李水木:要給你的碼!我說這一條及萬里那一條啦! │ │
│ │ │許清波:嗯。 │ │
│ │ │李水木:他回我說,如果波董仔要的話,我就不要去了│ │
│ │ │ 啦! │ │
│ │ │許清波:老仔…要的話就給他,沒關係啦。 │ │
│ │ │李水木:他這個人就是互相啦,你有挺他,他一聽到你│ │
│ │ │ 去,他就說沒問題沒問題,他的意思是這樣啦│ │
│ │ │ 。 │ │
│ │ │許清波:本來大家在一起就是要這樣呀! │ │
│ │ │李水木:現在就是阿不啦跟他在起…卡卡。 │ │
│ │ │許清波:好啦。 │ │
│ │ │李水木:好。 │ │
├──┼───────┼────────────────────────┼──────┤
│ │101 年6 月27日│許清波:董事長。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6 時33分至│林息同:董事長你叫的呀,那老仔…下午有弄好嗎? │101 年度廉查│
│ │34 分 │許清波:弄好了。 │肅字第1 號卷│
│ │ │林息同:弄成功了嗎? │㈠第104 頁背│
│ │ │許清波:有呀! │面 │
│ │ │林息同:歡喜呀! │ │
│ │ │許清波:有呀,說要辦桌請你。 │ │
│ │ │林息同:幹你娘說要辦桌請我,沒那麼好康的呀!那明│ │
│ │ │ 天還要弄那裏呀? │ │
│ │ │許清波:明天有嗎?在那?看你有沒有認養呀! │ │
│ │ │林息同:後天勒? │ │
│ │ │許清波:後天我認養的啦! │ │
│ │ │林息同:我晚上回去把資料準備一下,明天拿過去給你│ │
│ │ │ 。 │ │
│ │ │許清波:那再拜託你。 │ │
│ │ │林息同:不會啦,不用拜託。 │ │
│ │ │許清波:好。 │ │
│ │ │林息同:好。 │ │
├──┼───────┼────────────────────────┼──────┤
│ │101 年6 月28日│李水木:喂,董事長!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5 時58分至│許清波:喂,董仔! │101 年度廉查│
│ │6 時0 分 │李水木:公司不知道是不是有人在,我要拿印仔過去。│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有啦,不好意思。 │㈠第104 頁背│
│ │ │李水木:哦…我等下拿過去,今天總處來檢查,檢查很│面至105頁 │
│ │ │ 細。 │ │
│ │ │許清波:你妥當的啦! │ │
│ │ │李水木:鑽2個孔,沒妥當也要妥當呀! │ │
│ │ │許清波:你妥當的啦! │ │
│ │ │李水木:鑽2 孔,另外用米尺量,對這個點50米處再鑽│ │
│ │ │ 1孔。 │ │
│ │ │許清波:反正你現在照做就對了。 │ │
│ │ │李水木:2 處,我是都有留12CM啦!他鑽出來大概11CM│ │
│ │ │ 半,12CM左右。 │ │
│ │ │許清波:還好啦,反正我們現在都是照圖施作,沒啥問│ │
│ │ │ 題。 │ │
│ │ │李水木:對呀,喔,那磅每一顆都翻出來看,看有沒有│ │
│ │ │ 到位,真的很吃力。 │ │
│ │ │許清波:全部巡就對了? │ │
│ │ │李水木:嗯,用戶的實際是不能作,沒用戶的是還好啦│ │
│ │ │ ! │ │
│ │ │許清波:是喔? │ │
│ │ │李水木:呵呵。 │ │
├──┼───────┼────────────────────────┼──────┤
│ │101 年6 月29日│許清波:喂,老大,說順盛有寄勒!!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10時58分至│李水木:順盛,那你早上沒問他嗎? │101 年度廉查│
│ │11時0 分 │許清波:啊,賣老命呀,我昏去了,我!黑吉仔嗎? │肅字第1 號卷│
│ │ │李水木:嗯呀! │㈠第105 頁 │
│ │ │許清波:那我打電話問看看! │ │
│ │ │李水木:你早上不是說三件! │ │
│ │ │許清波:嗯,標筒裏面沒有呀! │ │
│ │ │李水木:啥? │ │
│ │ │許清波:標筒裏面沒有呀! │ │
│ │ │李水木:嗯,那他是什麼時候寄的呀? │ │
│ │ │許清波:我也不知道,可能是昨天寄的呀! │ │
│ │ │李水木:那你早上沒有去問一下王爺! │ │
│ │ │許清波:王爺早上也不在呀,賣命呀! │ │
│ │ │李水木:幹。 │ │
│ │ │許清波:啊,差小抄在那! │ │
│ │ │李水木:唉,你去瞭解一下。 │ │
│ │ │許清波:嗯。 │ │
│ │ │李水木:那要怎麼辦呀?叫他把標塗掉啦。 │ │
│ │ │許清波:怎麼會好勒! │ │
├──┼───────┼────────────────────────┼──────┤
│ │101 年6 月29日│林息同:我剛有跟黑吉仔講啦! │法務部廉政署│
│ │中午12時28分至│許清波:嗯。 │101 年度廉查│
│ │31分 │林息同:阿不啦叫他講,他說他沒有立場講啦。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嗯。 │㈠第105 頁背│
│ │ │林息同:我剛有跟黑吉仔講啦,說我們這邊花了20啦,│面至106頁 │
│ │ │ 但是外面沒有辦法收回來,我有跟水木講說,│ │
│ │ │ 大家儘量拿一拿還給你,剩下外腳…3 腳,1 │ │
│ │ │ 腳數目多少,…他說他沒立場做這種事…他說│ │
│ │ │ 改天、將來大家好朋友一場,歡歡喜喜來過,│ │
│ │ │ 不要造成恩恩怨怨,我是這樣告訴他,要不要│ │
│ │ │ 做我是沒有辦法要求他啦,他要是知道你今天│ │
│ │ │ 要來的話,就你來就好了,結果一不注意,就│ │
│ │ │ 造成像那天2000多的,茶壺柵下來,差了4 萬│ │
│ │ │ 元,結果茶壺拿去…現在你來,大家又造成誤│ │
│ │ │ 會,阿不啦…給大家的印象…變成不和平了,│ │
│ │ │ 所以今天這樣了,你也不要去做什麼,我只是│ │
│ │ │ 講給你瞭解,如果可以的話…我…也不是跟你│ │
│ │ │ 分錢,我的意思是不要讓你破費太多,他說那│ │
│ │ │ 意思是怎樣?我是今天大家忙得要死,那一天│ │
│ │ │ 茶壺柵一條,本來準備好的,這都是來認養的│ │
│ │ │ ,這是上面逼他去標的啦,不然他現在也不太│ │
│ │ │ 想去做,我說既然這樣,那以不讓他花錢為原│ │
│ │ │ 則,我跟他講說,你也不見得要出這筆錢,是│ │
│ │ │ 為了大家和平不讓阿不啦被別人誤會,我是這│ │
│ │ │ 樣跟他講的,他今天早上又來,講說要要求多│ │
│ │ │ 少,後來又說要多少,就講到這,我說好啦好│ │
│ │ │ 啦,他說看怎樣再那個…我是說我們這邊再拿│ │
│ │ │ 去還你,剩下外腳… │ │
│ │ │許清波:我跟你講,這就是設局的啦,他明知有寄,但│ │
│ │ │ 是他就是硬要,你知道嗎?這個是髒鬼。 │ │
│ │ │林息同:他要就給他呀!我跟阿不啦說,叫他拿過來還│ │
│ │ │ 你。 │ │
│ │ │許清波:我講阿不啦不可能還的。 │ │
│ │ │林息同:事實就是這樣呀!他會還你的啦!我跟他說事│ │
│ │ │ 實就是這樣呀! │ │
│ │ │許清波:你叫人家來寄,又叫別人來下線! │ │
│ │ │林息同:現在,我也跟他講說,你叫人家來寄,我也講│ │
│ │ │ 的很白,為了大家和平,大家歡歡喜喜,不要│ │
│ │ │ 再有的沒有的,誤會一堆,當然他工作沒有標│ │
│ │ │ 到沒關係,但是標不到又讓他花錢,這很冤枉│ │
│ │ │ ,我說大家拿一拿回來還他不是他花不起,我│ │
│ │ │ 們也不需要拿這種錢,我有跟水木說要拿還你│ │
│ │ │ ,那金…黑吉仔遇到我也跟他講,阿不啦說他│ │
│ │ │ 沒有立場,我儘我的立場去做啦,喔! │ │
│ │ │許清波:感謝。 │ │
│ │ │林息同:不要說這1條讓你花這多,沒意義啦。 │ │
│ │ │許清波: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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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6 月29日│李水木:喂。 │法務部廉政署│
│ │中午12時31分至│許清波:董仔。 │101 年度廉查│
│ │34分 │李水木:你知道多好玩,這個阿同處理事情喔,我真得│肅字第1 號卷│
│ │ │ 會吐血啦,我就跟阿同說你這邊有處理18萬元│㈠第106 頁 │
│ │ │ 。 │ │
│ │ │許清波:嗯。 │ │
│ │ │李水木:那看他的誠意怎樣?如果可以的話,來幫我們│ │
│ │ │ 弄一下啦,我就跟他講「你、我先還你」,看│ │
│ │ │ 他的意思如何?他 跟阿不啦講,你知道阿不│ │
│ │ │ 啦怎麼回答嗎? │ │
│ │ │許清波:嗯。 │ │
│ │ │李水木:他說「這我沒有立場去處理」呵呵呵,我剛跟│ │
│ │ │ 阿同講,你這樣處理不對,你要跟他講說,波│ │
│ │ │ 董有處理一些,就浪費了,看看你有沒有辦法│ │
│ │ │ 幫忙吃一點,那不然你有辦法投多少…我剛又│ │
│ │ │ 問他了,他說他知道了! │ │
│ │ │許清波:誰知道呀? │ │
│ │ │李水木:阿同啦。 │ │
│ │ │許清波:他剛才才電話給我,也是這樣說。 │ │
│ │ │李水木:沒有啦,他沒這樣講,這是我後來教他講的。│ │
│ │ │許清波:他剛打給我就是這樣的呀! │ │
│ │ │李水木:沒有啦,他打給我,他跟他只說外面3 腳6 元│ │
│ │ │ ,我說「喔,你也幫幫忙,拜託一下」,跟他│ │
│ │ │ 講說你這樣就不對了,你跟阿不啦這樣講,阿│ │
│ │ │ 不啦有沒有表示要再拿出來,他說沒有勒!呵│ │
│ │ │ 呵呵。 │ │
│ │ │許清波:唉,他就叫別人寄,結果又在那邊…本來就沒│ │
│ │ │ 有喬的意思,他就是要喬呀! │ │
│ │ │李水木:嗯。 │ │
│ │ │許清波:他就是硬要啦! │ │
│ │ │李水木:沒關係啦,阿同說有跟黑吉仔講過了,看黑吉│ │
│ │ │ 仔怎麼…我如果有遇到他們的話再跟他們講一│ │
│ │ │ 下。 │ │
│ │ │許清波:這一種沒啥用… │ │
│ │ │李水木:等一下我從你那邊過去啦。 │ │
│ │ │許清波:好啦好啦。 │ │
│ │ │李水木:差不多1點多去。 │ │
│ │ │許清波:我2點要會勘喔! │ │
│ │ │李水木:你要會勘呀!那不用到1 點多啦,我現在人在│ │
│ │ │ 瑞芳,他剛告訴我,我回來了,我從大武崙上│ │
│ │ │ 下來了。 │ │
│ │ │許清波: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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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6 月29日│林息同:你在家嗎?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1 時46分至│許清波:我出來會勘! │101 年度廉查│
│ │50分 │林息同:你在會勘呀。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怎樣你說? │㈠第106 頁背│
│ │ │林息同:我想說拿過去還你,我有叫水木…看大家怎麼│面 │
│ │ │ 處理。 │ │
│ │ │許清波:水木有拿過去了啦。 │ │
│ │ │林息同:有拿過去了,那看一看怎麼… │ │
│ │ │林息同:你小姐有在家嗎? │ │
│ │ │許清波:有啦… │ │
│ │ │林息同:好啦,我再拿過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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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7 月2 日│李水木:喂,董仔,那個、那個…誰…王爺說那天我們│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8 時54分至│ 標的,有一張51萬元的支票,那一張支票說當│101 年度廉查│
│ │57分 │ 時沒有影印,說要我們影印一張給他啦!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51萬,你叫他找就找得到了。 │㈠第107 頁 │
│ │ │李水木:他現就打給我說沒有勒… │ │
│ │ │許清波:你跟他說影印機旁邊那有影印…我有看他在那│ │
│ │ │ 影印。 │ │
│ │ │李水木:他說沒有呀!而且他也說那一天領支票時沒有│ │
│ │ │ 簽名。沒關係,沒簽名的話,我再去補簽一下│ │
│ │ │ 。 │ │
│ │ │許清波:沒簽名的話,我不敢簽,你跟他說,我傳真給│ │
│ │ │ 他啦。 │ │
│ │ │李水木:不然你傳真給他。 │ │
│ │ │許清波:我不知道有沒有拿去寄! │ │
│ │ │李水木:你去問看看,再去跟王爺聯絡一下。 │ │
│ │ │許清波:好啦。 │ │
│ │ │李水木:幹,現在才再講。 │ │
│ │ │許清波:嗯,我再跟他說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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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7 月2 日│許清波:喂,我們那一天那3 張支票,你拷貝一下。 │法務部廉政署│
│ │上午8 時57分至│何淑嬪:我知啦! │101 年度廉查│
│ │58分 │許清波:有打電話給你嗎? │肅字第1 號卷│
│ │ │何淑嬪:有啦。 │㈠第107 頁 │
│ │ │許清波:3張。 │ │
│ │ │何淑嬪: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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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7 月3 日│許清波:喂,董仔你好,吃飽沒?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1 時27分至│李水木:吃飽了,你還沒吃飯嗎? │101 年度廉查│
│ │28分 │許清波:你比較好命,明天應該很多人,不用準備3標 │肅字第1 號卷│
│ │ │ 吧? │㈠第107 頁背│
│ │ │李水木:不用準備3標啦!1標就可以了。 │面 │
│ │ │許清波:北基(台語音譯)的勒!! │ │
│ │ │李水木:北基的要準備。 │ │
│ │ │許清波:要準備呀? │ │
│ │ │李水木:不用啦,我叫老身準備一下就好了。 │ │
│ │ │許清波:老身仔準備? │ │
│ │ │李水木:叫老身仔、阿同準備一下就好了。 │ │
│ │ │許清波:老身仔、阿同準備? │ │
│ │ │李水木:對呀,因為我沒有準備,不用,不用,免了,│ │
│ │ │ 到時我準備去就好了。 │ │
│ │ │許清波:那不然這樣好了,你幫我準備一標,可不可以│ │
│ │ │ ,不行的話就放他去了。 │ │
│ │ │李水木:好啦。 │ │
│ │ │許清波:那我叫阿同印章拿來就可以了。 │ │
│ │ │李水木:對對對,好。 │ │
│ │ │許清波: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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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7 月3 日│許清波:董仔,再麻煩一下。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1 時38分 │林息同:嗯,啥? │101 年度廉查│
│ │ │許清波:印仔呀!! │肅字第1 號卷│
│ │ │林息同:嗯。 │㈠第108 頁 │
│ │ │許清波:明天說要準備3 標,就寄出去,看誰要標就標│ │
│ │ │ 吧! │ │
│ │ │林息同:嗯,好呀,你等一下要過去嗎? │ │
│ │ │許清波:嗯,我等一下會過去。 │ │
│ │ │林息同:那我拿過去,印章我放車上啦,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
│ │ │許清波: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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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7 月3 日│李水木:董事長!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2 時8 分至│許清波:喂。 │101 年度廉查│
│ │12分 │李水木:那明天北基的押標金多少呀?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押標金你免,我有準備。 │㈠第108 頁 │
│ │ │李水木:啥? │ │
│ │ │許清波:押標金免,我有準備。 │ │
│ │ │李水木:喔,你有準備喔,那中山三、四路多少? │ │
│ │ │許清波:我那個都有準備,你要問我們小姐。 │ │
│ │ │李水木:喔,你人在外面呀? │ │
│ │ │許清波:我人在外面,你再打電話給我們小姐問她。 │ │
│ │ │李水木:好呀,那我再問他好了。 │ │
│ │ │許清波:他好像有準備了,如果你要切再讓他切。 │ │
│ │ │李水木:好啦,如果有準備的話,我證件準備過去…搞│ │
│ │ │ 不好也證件都有了。 │ │
│ │ │許清波:證件有拷貝起來啦。 │ │
│ │ │李水木:證件有拷貝起來的話,那我印章帶過去就好了│ │
│ │ │ 。 │ │
│ │ │許清波:好啦,那就再拜託一下。 │ │
│ │ │李水木:好啦。 │ │
│ │ │許清波:那我們再去陪標好了。 │ │
│ │ │李水木:再去陪標好了,呵呵呵。 │ │
│ │ │許清波:對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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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7 月3 日│何淑嬪:開完了嗎? │法務部廉政署│
│ │下午3 時7 分至│許清波:完了。 │101 年度廉查│
│ │8分 │何淑嬪:那有中嗎? │肅字第1 號卷│
│ │ │許清波:有中啦。 │㈠第108 頁 │
│ │ │何淑嬪:那明天的押標金要怎麼辦呀?要再換嗎? │ │
│ │ │許清波:再換。 │ │
│ │ │何淑嬪:明天押標金要換! │ │
│ │ │許清波:嗯。 │ │
│ │ │何淑嬪:沒有啦,我現在是問明天要標的勒? │ │
│ │ │許清波:那現在手底幾張呀? │ │
│ │ │何淑嬪:我現在手底只剩1 張180 的而已。不過有2 標│ │
│ │ │ 還沒,有1 條中山三、四路這條90萬,那別外│ │
│ │ │ 1 條是132 萬,我就是想說你這張132 萬帶回│ │
│ │ │ 來,就可以了,那在就只剩下一張180 的而已│ │
│ │ │ ,那我跟你講啦,這2 張都要切嗎? │ │
│ │ │許清波:對,切好了。 │ │
│ │ │何淑嬪:這1張中山三路、石碇的都要切嗎? │ │
│ │ │許清波:切一切沒關係啦。 │ │
│ │ │何淑嬪:那我看180萬先存進去,再切。 │ │
│ │ │許清波: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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