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易,238,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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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建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所為104 年度易字第23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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