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協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名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