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簡上附民,3,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竹璃
被 告 范氏垂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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