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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祺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祺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瓊秋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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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 │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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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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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23日 │104年2月28日 │104年2月27日至同│
│ │ │ │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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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96號 │偵字第5867號 │偵字第5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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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北法院 │ 臺灣臺北法院 │ 臺灣臺北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審交簡字 │104年度審交簡字 │
│ │ │2103號 │第220號 │第22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11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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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北法院 │ 臺灣臺北法院 │ 臺灣臺北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審交簡字 │104年度審交簡字 │
│ │ │2103號 │第220號 │第220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月30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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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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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9328號 │執字第5255號 │執字第5255號 │
│ │ ├────────┴────────┤
│ │ │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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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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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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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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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20日 │104年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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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72號、 │毒偵字第372號、 │ │
│ │第524號 │第5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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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 │ │
│ │ │245號 │24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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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 臺灣基隆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 │ │
│判 決│ │245號 │24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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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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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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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 │執字第2296號 │執字第229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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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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