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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風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風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風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1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3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10月25日執行易科罰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確定,前開各案復經同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3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
⑵再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 年度訴字第2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2 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均確定在案,此部分所犯2 案又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部分所犯2 罪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8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前揭⑴、⑵、⑶部分依法接續執行。
查受刑人於102 年8 月16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6 月15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5 月18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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