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天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天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天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天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6.11 │103.06.14晚間7時10│ │ │
│ │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 103.8.21 │
│ │ │22.3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毒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400號 │偵字第1497、1673號│毒偵字第1497、16│
│ │ │ │73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879│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1314號 │號 │879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3.08.29 │ 104.05.19 │ 104.05.19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879│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1314號 │號 │87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09.24 │ 104.06.04 │ 104.06.0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執 │基隆地檢104年度 │
│備 註│執字第7758號 │字第1873號 │執字第1873號 │
│ │ ├─────────┴────────┤
│ │ │編號2至4,基院103訴638號有期徒刑2年 │
│ │ │(不可易科)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天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8.20至103.08.│ │ │
│ │21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毒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97、1673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79│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05.19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79│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4.06.04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4年度執 │ │ │
│備 註│字第1873號 │ │ │
│ ├─────────┤ │ │
│ │編號2至4,基院103 │ │ │
│ │訴638號有期徒刑2年│ │ │
│ │(不可易科)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