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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人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其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11 號、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488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而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103 年8 月4 日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此部分犯行,核係於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刑確定之103 年5 月12日前所犯,不論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均應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聲請人漏未就受刑人此部分犯行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受刑人鄭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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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是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2 年9 月10日 │ 103 年1 月1 日 │ 103 年2 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偵字第1976號 │偵字第346 、379 │偵字第346 、379 │
│ │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0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551號 │55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2 月27日 │ 103 年4 月16日 │ 103 年4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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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10│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551號 │55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5 月12日 │1 03 年5 月12日 │ 103 年5 月12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
│ │檢察署103 年度執│第1579號(編號2 、3 所示之罪,曾定│
│ │字第1437號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是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1 月29日 │ 103 年4 月6 日 │ 103年3 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字第1991號 │偵字第737號 │偵字第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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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湖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98號 │767號 │7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3 月31日 │ 103 年6 月5 日 │ 103 年5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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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湖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98號 │767號 │744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5 月26日 │ 103 年6 月23日 │ 103 年6 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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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
│ │字第3056號、臺灣│字第2016號 │字第2102號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3 年度執助字│ │ │
│ │第34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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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轉讓禁藥 │ 侵入住宅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否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否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3 月17日 │ 103 年3 月14日 │ 103 年3 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偵字第808號 │字第1998號 │字第19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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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71│103年度訴字第380│103年度易字第57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6 月26日 │ 103 年6 月27日 │ 103 年8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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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71│103年度訴字第380│103年度易字第576│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7 月21日 │ 103 年7 月18日 │ 103 年8 月11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 年度執│
│ │字第2480號 │字第2588號 │字第3596號、臺灣│
│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3 年度執助字│
│ │ │ │第5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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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業務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否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否 │ 否 │
├────────┼────────┼────────┼────────┤
│ 犯 罪 日 期 │ 102 年8 月29日 │ 102 年8 月29日 │ 103 年4 月1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緝字第226號 │緝字第226號 │字第23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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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交訴字 │103年度審交訴字 │103年度易字第311│
│ │ │第37號 │第37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7 月18日 │ 103 年7 月18日 │ 103 年7 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審交訴字 │103年度審交訴字 │103年度易字第311│
│ │ │第37號 │第37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8 月18日 │ 103 年8 月18日 │ 103 年8 月21日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 │
│ │字第4444號、臺灣│字第4445號、臺灣│字第2679號(編號│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2至13所示之罪,│
│ │署103 年度執助字│署103 年度執助字│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 │第571 號 │第567 號 │期徒刑1 年8 月)│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侵入住宅竊盜 │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是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 是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4 月3 日 │ 103 年4 月16 日│ 103 年4 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字第2332號 │字第2457號 │偵字第1109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11│103年度易字第393│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118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7 月24日 │ 103 年8 月29 日│ 103 年9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11│103年度易字第393│103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號 │1185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8 月21日 │ 103 年9 月25日 │ 103 年10月20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字第2679號(編號│字第3175號 │字第3338號 │
│ │12至13所示之罪,│ │ │
│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1 年8 月)│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是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2 年11月12日 │ 102 年11月13日 │ 102年12月2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556 、630 號│字第556 、630 號│字第556 、630 號│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45│103年度易字第145│103年度易字第145│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8 月28日 │ 103 年8 月28日 │ 103 年8 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45│103年度易字第145│103年度易字第145│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9 月25日 │ 103 年9 月25日 │ 103 年9 月25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3353號(編號16至│
│ │1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是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1 月2 日 │ 103 年2 月6 日 │ 103 年2 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556 、630 號│字第1321、1402、│字第1321、1402、│
│ │ │1448、1672、1707│1448、1672、1707│
│ │ │、1736號 │、1736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45│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8 月28日 │ 103 年7 月29日 │ 103 年7 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45│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9 月25日 │ 103 年8 月21日 │ 103 年8 月21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第3381號(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曾定│
│ │字第3353號(編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
│ │16至19所示之罪,│ │
│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期徒刑8 月)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 是 │ 是 │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3 月3 日 │ 103 年3 月3 日 │ 103 年3 月3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1321、1402、│字第1321、1402、│字第1321、1402、│
│ │1448、1672、1707│1448、1672、1707│1448、1672、1707│
│ │、1736號 │、1736號 │、1736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7 月29日 │ 103 年7 月29日 │ 103 年7 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8 月21日 │ 103 年8 月21日 │ 103 年8 月21日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381號(編號20至2│
│ │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月)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踰越牆垣及安全設│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踰越牆垣竊盜 │
│ │備竊盜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 否 │ 否 │
├────────┼────────┼────────┼────────┤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3 月3 日 │ 103 年3 月9 日 │ 103 年3 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1321、1402、│字第1321、1402、│字第1321、1402、│
│ │1448、1672、1707│1448、1672、1707│1448、1672、1707│
│ │、1736號 │、1736號 │、1736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7 月29日 │ 103 年7 月29日 │ 103 年7 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103年度訴字第33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8 月21日 │ 103 年8 月21日 │ 103 年8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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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382號(編號25至 │
│ │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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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8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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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踰越牆垣、侵入住│ │ │
│ │居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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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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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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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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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4 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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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字第1321、1402、│ │ │
│ │1448、1672、1707│ │ │
│ │、173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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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32│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7 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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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32│ │ │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3 年8 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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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 │字第3382號(編號│ │ │
│ │25至28所示之罪,│ │ │
│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2 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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