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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忠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忠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忠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將原審判決撤銷,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嗣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其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罪)、1年、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880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程序駁回)確定。
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 70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 月,嗣經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2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受刑人係於97年8 月12日入監執行,其經折抵羈押期日40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2月11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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