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耀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罪刑,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