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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4、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7 月、7 月確定;
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開①至③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與上開④案件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於102 年5 月1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以104 年1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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