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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即被告
之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陳韋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3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狀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韋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734 號),前雖於本院審理中經羈押在案,惟被告現已執行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乙字第379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另案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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