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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吳金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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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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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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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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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5日 │103年7月4日 │103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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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22號 │毒偵字第1122號 │毒偵字第1122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08│103年度訴字第608│103年度訴字第608│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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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08│103年度訴字第608│103年度訴字第608│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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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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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3860號(編│執字第3860號(編│執字第3861號(編│
│ │號1、2曾定應執行│號1、2曾定應執行│號3、4曾定應執行│
│ │徒刑1年6月) │徒刑1年6月) │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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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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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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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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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10日 │103年7月10日 │10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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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22號 │毒偵字第1487號 │毒偵字第1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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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08│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722│
│ │ │號 │1406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 │103年11月04日 │1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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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608│103年度基簡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722│
│ │ │號 │1406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4日 │104年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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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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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3861號(編│執字第3784號 │執字第482號 │
│ │號3、4曾定應執行│ │ │
│ │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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