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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和正
上列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和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和正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9 月2 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6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2 月),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彭和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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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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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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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 年1 月3 日 │104 年1 月7 日 │104 年3 月2 日 │104 年2月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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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偵查(自訴)機關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年度毒偵│檢察署104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6 號 │偵字第410、437號│字第410、437號 │偵字第7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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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17│104 年度訴字第23│104 年度訴字第23│104 年度訴字第29│
│ │ │8號 │4 號 │4 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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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5 月11日 │104年6月25日 │104年6 月25日 │104年6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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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17│104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23│104 年度訴字第29│
│判 決│ │8號 │234號 │4 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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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 年6 月1 日 │104年7 月13日 │104年7 月13日 │104年7 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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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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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備 註│檢察署104 年度執│第2129號(編號2至3所示之罪,業經│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1743號 │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34 號判決定應│字第2137號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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