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聲,791,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50號,104年度偵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腰帶叁條,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淑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腰帶3 條,經鑑定證明書證明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

而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被告陳淑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6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51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513號卷第29頁正反面)。

又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所扣案之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商標圖案之腰帶3 條,經鑑定結果均認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無誤,有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5至7頁、第12頁、第26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沒收,係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本件聲請人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