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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麒鈞(原名賴鼎衛)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26、1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麒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麒鈞(原名賴鼎衛,綽號「小黑」)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任何人不得非法販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共組販毒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附表所示之買家周晨興、盧孜昱2 人各先以附表所示之電話與被告及販毒集團成員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或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聯絡,分於附表所示之地點,由被告或販毒集團成員交付附表所示重量之愷他命,周晨興、盧孜昱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價款予被告或販毒集團成員。
嗣經警依法對周晨興、盧孜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而查悉。
因認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程序方面: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既依憑後開理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揆諸前揭意旨,自無需贅載證據能力部分之論述,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如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為避免犯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等罪者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其真實性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其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
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應係針對同一犯罪事實,如多位施用毒品者所證非同一個別犯罪事實,即非具有互補性之證據,自不得認該多位施用毒品者之證詞相互補強,作為行為人個別犯行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周晨興、盧孜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本院通訊監察書、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4 月10日調科参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聲紋鑑定書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非伊持用,通訊監察及譯文中之販毒者「小黑」或同一販毒集團成員「小黑的朋友」,均非伊本人,伊因交友不慎而遭誣指犯罪,未從事附表所示39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等語。
五、經查:㈠以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為首之販毒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小黑」或「小黑的朋友」名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各與周晨興、盧孜昱2 人連繫,於附表所示地點販賣愷他命予周晨興、盧孜昱2 人(周晨興、盧孜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愷他命交易地點、愷他命之價量、交易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等節,均據證人周晨興、盧孜昱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1139卷第8 至11頁、第19至23頁、第56至60頁、本院卷第118 至128 頁、第128 頁背面至132 頁),並有本院通訊監察書、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偵1139卷第12至16頁、第24至27頁、第30至45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㈡惟被告究是否係綽號「小黑」本人或為同販毒集團成員,觀諸證人周晨興於警詢時稱:附表編號1至所示譯文,是伊與綽號「小黑」或「小黑的朋友」之通話,伊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地與綽號「小黑」或「小黑的朋友」交易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價量之愷他命,警方提示指認照片中編號5 之被告就是「小黑」,編號6 的江偉聖是「小黑的朋友」;
綽號「小黑」的特徵是瘦瘦高高、短髮等語(見偵1139卷第8 至11頁、偵1636卷第9 頁);
於偵訊時稱:綽號「小黑」就是嫌疑人指認表編號5 之人(即被告),因為「小黑」會一直傳簡訊來,意思是講說有愷他命,伊就打電話過去,幾乎都是被告來跟伊見面,除非有時被告在忙才會叫朋友來,附表編號1至所示譯文之意思都是要買愷他命,編號是約在北極星汽車旅館,一開始是「小黑的朋友」接電話及拿東西來,但拿錯東西,伊就叫「小黑的朋友」拿回去,因為等太久,伊又打給「小黑」,「小黑」就來北極星給他1 包愷他命4 克,除編號、、、、是和「小黑的朋友」交易,其餘都是跟「小黑」交易等語(見偵1139卷第56至59頁);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與愷他命上游綽號「小黑」之人聯繫,因為「小黑」是一群人,每次都不同人前來交易,伊不知道「小黑」的名字,也根本無法確定「小黑」是誰,伊的認知是跟伊交易較多次的人就是「小黑」,「小黑」的特徵是人蠻魁梧的、染頭髮,但不知道頭髮是短的或長的,江偉聖是裡面交易最多次的,綽號「小黑」之人不是在庭之被告,被告只有某1 次與來交易愷他命之人同車,被告跟另外2 個人來,伊已不記得被告是坐駕駛座或是副駕駛座,伊坐後面,但被告不是來跟伊交付毒品或收取價金的人,當時被告沒有開口說話,那次交易的詳細時間伊已經不記得了,地點在陶太郎火鍋店那邊,是買1,500 元價量之愷他命,另外在洗車場工作時也看過被告幾次,但從來沒有跟被告交易過毒品,伊警詢時向警方指認被告就是「小黑」,只能說伊認錯人,伊與「小黑」每次交易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伊在警詢所述於附表編號1至、至所示之時、地與綽號「小黑」或「小黑的朋友」交易之內容均正確,但附表編號至部分,伊對警詢所述之內容已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至128 頁、225 至228 頁),觀諸證人周晨興歷次所為之陳述,其就「小黑」與被告是否為同一人部分,雖證人周晨興於警詢、偵訊均一致指認「小黑」即係被告(即偵1139卷第17至18頁),並經本院勘驗其警詢光碟影片,該等指認並無受不當暗示、誘導之污染等重大瑕疵(見本院卷第225至226 頁),然其於審訊時即堅決否認被告確為「小黑」本人如前,則其指認被告部分已有前述反覆之情,除客觀上不能排除有誤認之可能性外(因指認僅提供平面照片供證人指認,該等照片與真人樣貌有所落差,非屬罕見),衡諸指認程序同屬購買毒品者指證內容之一部,同認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憑信性。
㈢同理,參見證人盧孜昱於警詢時稱:附表編號至所示譯文,是伊與綽號「小黑」或「小黑的朋友」之通話,伊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地與綽號「小黑」或「小黑的朋友」交易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價量之愷他命,警方提示指認照片中編號5 的被告就是「小黑」等語(見偵1139卷第19至23頁);
於偵訊時稱:綽號「小黑」就是嫌疑人指認表編號5 之人(即被告),毒品交易如果約在陶太郎或柯達飯店,都是「小黑」本人來,如果約別的地方就可能不是本人來,附表編號至所示譯文,都是要跟綽號「小黑」之被告購買愷他命,伊都是買1,500 元4 克之愷他命,附表編號那次說「老地方」是指陶太郎火鍋店,那次不確定是否為「小黑」本人交易,有點忘記了,附表編號所說7-11是柯達飯店斜對面的7-11便利商店,附表編號的譯文,「小黑」說人在大武崙,交易地點在陶太郎火鍋店,附表編號忘記和誰對話,應該是小黑叫「小黑的朋友」即「阿杰」至百樂(應為百樂門KTV )交易等語(見偵1139卷第56頁、第59至60頁);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因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為法院判決確定,愷他命部分是透過簡訊向上游購買,上游是傳簡訊來,簡訊打的綽號是「小黑」,還有一堆有的沒的內容,但一看就知道是販賣毒品,每次交易來的都不是同一個人,來交易的人也沒有自稱「小黑」,當時伊警詢是憑記憶指認出「小黑」,但在庭之被告是否有來交易過毒品伊已經忘記了,更況伊在很多地方跟「小黑」交易,印象比較深刻是在義二路、信三路口,但對歷次的交易細節、或之前證述之內容、及指認程序及訊問過程有無受到壓力等情形,因為時間太久均沒有印象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28 頁背面至第132 頁),亦可見證人盧孜昱就毒品交易之時、地、交易方式、對象、毒品價量部分之陳述,於警詢時固已詳加交代,惟偵訊時或因檢察官均以概略式問答,且1次提示多份譯文,就上開毒品交易細節除多有脫漏未明,亦未就其警詢、偵訊所述矛盾處詳加釐清(如附表編號7該次毒品交易地點,警詢、偵訊所述有異,附表編號該次愷他命之價量,警、偵訊均所述不同,歷次交易對象、交易時地亦多有未能詳加勾稽者),復參其於本院審理時幾對所有毒品交易事實完全不復記憶,或為曲意迴護被告而避重就輕,惟亦不能排除因該13次毒品交易(101年8月24日至10月30日間)時距其到庭證述時(104年9月15日)確已相隔過久,記憶模糊所致,亦可認證人盧孜昱前開陳述同有諸多瑕疵可指,啟人疑竇,而其雖警、偵一致指認被告確係「小黑」本人,然揆之上開㈡之說明,亦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彌補其證言之可信度。
㈣檢察官另提出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被告犯附表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實之佐證,然查前述以「小黑」為首之販毒集團成員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並非被告,有本院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3 紙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第89頁、第91頁),且亦無該等門號均為被告親友申登予被告使用之證據。
又附表編號1、4、5、8、、所示之通訊監察光碟錄音,經檢察官當庭勘驗,發現綽號「小黑」之男子聲音比較低沉,與被告聲音不相像等情,有被告之偵訊筆錄可憑(見偵緝127 卷第38頁),另公訴人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承辦員警挑選疑似被告聲音通聯錄音檔共11通(與本案附表編號、、附表編號、犯行時序相近),鑑定結果為:「一、譯文標註時間0000000000000乙通之B(小黑)男子聲音,與……賴鼎衛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77.9%,研判與賴鼎衛本人聲音音質相似……二、譯文標註之時間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通之B(小黑)男子聲音,與……賴鼎衛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分別約61.1%及65.5 %,均無法研判與賴鼎衛本人聲音音質是否相似……三、其餘8通電話錄音內容,因待鑑錄音內容字數不足,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均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
備註:研判結果係參照比對PSSCurve統計圖,此統計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研究,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高於70%以上者,即判定『音質相似』;
介於40%~70%之間為『音質無法研判』;
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低於40%以下者,即判定『音質不同』。」
(見偵緝127卷第44至47頁、第74至79頁)是依憑上開鑑定結果,應僅有1通送鑑語音與被告本人音質相似(與被告涉犯附表編號之罪相關),惟聲紋鑑定究非如指紋、DNA鑑定具有高度鑑別個人身分之準確性,本院依據鑑定單位即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104年10月1日來函檢附聲紋鑑定相關資料指出:「1.鑑定方法:本局聲紋鑑定研判項目及標準,係以每個人的發音器官如聲帶、聲道、唇、齒、舌、顎、口腔、鼻腔等形狀、大小結構不同,各具有其『獨特性』及『重現性』,因此會發出其個人獨特的口音和腔調;
而後依照所發語音之聲紋特徵共振峰(需符合聲紋鑑定條件之共振峰),以韻母區域比對等電腦程式進行聲紋圖譜特徵比對及語音分析。
本案即係將送鑑證物光碟之待鑑聲音先予擷取後,請被採樣人覆誦待鑑證物內容相同之語句,再將兩者語句字音以『聆聽比對法(Aural)』及『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Visual)比對(聆聽比對法占40%,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占60%),統計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
2.準確率:實案之聲紋準確性受到發聲者錄音當下的心理及生理狀態交互作用(如發話姿勢、音量大小、情緒亢奮激動、心情愉悅鬱抑、表情平靜緊張、生病、飢餓、剛睡醒或刻意裝腔變調等情形),及錄音環境、錄音器材、通訊線路品質、錄音技術良窳等變數之影響,難以推估,學理上多以聲音相似情形之機率解釋,說明如下:本局聲紋鑑定係依據美國聲紋專家Dr. OSCARTOSI之研究。
TOSI博士為前美國國家科學審議會下設聲紋評估委員會之評議委員,為聲紋鑑定之權威學者。
其研究係以語音特徵相似率來推測音質相似與否,作法為將鑑定方法所產生之語音特徵相似率,對照TOSI博士研究出之PSS CURVE統計圖,當語音相似率為70以上(累計機率52%至99%),判別為『音質相似』;
語音特徵相似率40(含)-70(累積機率46%至52%),『無法研判』;
語音特徵相似率40以下(累積機率46%至2.5%),判別為『音質不同』。
例如,在語音特徵相似率為74.72情形下,對照PSS CURVE統計圖,可得累積機率為72%,判定音質相似(即兩者為相同人之機率約72%)。」
(見本院卷第174至177頁)細繹調查局前開函文內容,經聲紋鑑定原理判定為音質相似者,於統計學上雖極有可能係屬於同一人之聲音,然並不排除否定之可能性(亦即依PSS Curve統計圖,雖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高於百分之70以上者,即判定為音質相似,然因並非語音相似率須達於百分百始判定為音質相似,是於百分之70至百分之百間,自尚有百分之30之否定可能性無法排除)。
以此高比率之誤差,容難遽認此份聲紋鑑定業已達相當程度之客觀性、準確性,並進而執之為論處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重典之依據。
另餘者已送請鑑定之電話錄音,或音質無法研判,或無法進行比對鑑定,甚而其餘已經當庭勘驗與被告聲音不相似或早已排除未送鑑定之部分,自均更無法證明係出於被告本人之聲音,從而,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無法為證人周晨興、盧孜昱二人單一指述之補強證據,無從據此認定被告確係「小黑」其人或為同一販毒集團之成員。
㈤末按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102 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被告雖未能提供有關其早年交友不慎,遭人構陷販毒之相關資料(如與證人周晨興、盧孜昱是否曾有仇怨過節,故於本案為不利於其之指證等事證)供本院查證,其上開所辯縱為不可取,然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罪,仍不能遽為其有罪之認定,附此陳明。
六、綜上所述,證人周晨興、盧孜昱雖於警詢、偵訊時指證被告涉犯本案39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惟均係購毒者證明力薄弱且瑕疵多見之指述,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補強。
是本案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均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涉犯附表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心證,揆諸前開法條、判例及判決意旨,自難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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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時間(民│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愷他命│交易方式 │
│號│國) │ │(新臺幣│數量 │ │
│ │ │ │,下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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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年7 月19│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4時8 分許│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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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年7 月26│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5 時18分許│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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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年7 月27│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2時10分許│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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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年8 月7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5 時34分許│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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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年8 月18│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4時20分許│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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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年8 月21│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 時15分後│路與信二路口之全│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5 至10分鐘│家便利商店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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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 年8 月21│基隆市中正區信三│3,000 元│8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1時57分後│路10號「廣海食堂│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至15分鐘│」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60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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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 年8 月27│基隆市中正區義二│3,000 元│8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0 時27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至15分鐘│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起訴書誤載為0970│
│ │ │ │ │ │082760,補充理由書亦漏│
│ │ │ │ │ │未更正)門號聯絡購買第│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並│
│ │ │ │ │ │由被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
│ │ │ │ │ │列價、量之愷他命予證人│
│ │ │ │ │ │周晨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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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年8 月30│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2時22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0000000000號(起訴│
│ │ │ │ │ │書漏載0000000000號部分│
│ │ │ │ │ │)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毒│
│ │ │ │ │ │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告│
│ │ │ │ │ │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興│
├─┼──────┼────────┼────┼───┼───────────┤
││101 年9 月3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3時7 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9 月4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1時5 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9 月8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0時17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9 月16│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由被告指示同販毒集團成│
│ │日5 時17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員友人持用行動電話0916│
│ │約15分鐘 │ │ │ │480721號門號與證人周晨│
│ │ │ │ │ │興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 │ │ │ │ │他命事宜,並由該友人親│
│ │ │ │ │ │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量│
│ │ │ │ │ │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興 │
├─┼──────┼────────┼────┼───┼───────────┤
││101 年9 月17│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4 時18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9 月20│基隆市安樂區樂利│1,500 元│4 克 │由被告指示同販毒集團成│
│ │日8 時21分後│三街21號「北極星│ │ │員友人持用行動電話0926│
│ │約15分鐘 │經典汽車旅館」門│ │ │542953號門號與證人周晨│
│ │ │口 │ │ │興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 │ │ │ │ │他命事宜,並由該友人親│
│ │ │ │ │ │自至現場交易,惟誤拿為│
│ │ │ │ │ │神仙水,後由被告出面更│
│ │ │ │ │ │換,將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交付予證人周晨興 │
├─┼──────┼────────┼────┼───┼───────────┤
││101 年9 月25│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7時28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9 月26│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 時17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5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1時43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惟為同│
│ │ │ │ │ │販毒集團成員接聽,並由│
│ │ │ │ │ │該成員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6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1時25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惟為同│
│ │ │ │ │ │販毒集團成員接聽,並由│
│ │ │ │ │ │該成員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7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8時36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7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1時16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7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2時47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惟為同│
│ │ │ │ │ │販毒集團成員接聽,並由│
│ │ │ │ │ │該成員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14│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8時43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惟為同│
│ │ │ │ │ │販毒集團成員接聽,並由│
│ │ │ │ │ │該成員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15│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6時57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19│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20時38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101 年10月21│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4 克 │證人周晨興以其所持有之│
│ │日18時16分後│路87號附近某處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
│ │約10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三級│
│ │ │ │ │ │毒品愷他命事宜,並由被│
│ │ │ │ │ │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列價│
│ │ │ │ │ │、量之愷他命予證人周晨│
│ │ │ │ │ │興 │
└─┴──────┴────────┴────┴───┴───────────┘
【附表】
┌─┬──────┬────────┬────┬───┬───────────┐
│編│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價金│愷他命│交易方式 │
│號│ │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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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年8 月24│基隆市安樂區安一│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借用證人周晨│
│ │日22時12分後│路某OK便利超商店│ │至4 克│興所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
│ │約5 分鐘 │附近某處 │ │ │0000000000號與綽號「小│
│ │ │ │ │ │黑」之被告所持有之0916│
│ │ │ │ │ │4807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並│
│ │ │ │ │ │由被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
│ │ │ │ │ │列價、量之愷他命予證人│
│ │ │ │ │ │盧孜昱 │
├─┼──────┼────────┼────┼───┼───────────┤
│2│101 年9 月7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借用證人周晨│
│ │日2 時31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至4 克│興所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
│ │約10至15分鐘│式涮涮鍋」店前 │ │ │0000000000號與綽號「小│
│ │ │ │ │ │黑」之被告所持有之0916│
│ │ │ │ │ │4807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並│
│ │ │ │ │ │由被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
│ │ │ │ │ │列價、量之愷他命予證人│
│ │ │ │ │ │盧孜昱 │
├─┼──────┼────────┼────┼───┼───────────┤
│3│101 年9 月11│基隆市信義區基隆│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借用證人周晨│
│ │日1 時45分後│地方法院附近 │ │至4 克│興所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
│ │約10至15分鐘│ │ │ │0000000000號與綽號「小│
│ │ │ │ │ │黑」之被告所持有之0916│
│ │ │ │ │ │4807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並│
│ │ │ │ │ │由被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
│ │ │ │ │ │列價、量之愷他命予證人│
│ │ │ │ │ │盧孜昱 │
├─┼──────┼────────┼────┼───┼───────────┤
│4│101 年9 月12│基隆市信一路基隆│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借用證人周晨│
│ │日1 時32分後│女中附近 │ │至4 克│興所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
│ │約10至15分鐘│ │ │ │0000000000號與綽號「小│
│ │ │ │ │ │黑」之被告所持有之0916│
│ │ │ │ │ │480721號門號聯絡購買第│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事宜,並│
│ │ │ │ │ │由被告親自至現場交易左│
│ │ │ │ │ │列價、量之愷他命予證人│
│ │ │ │ │ │盧孜昱 │
├─┼──────┼────────┼────┼───┼───────────┤
│5│101 年10月9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23時13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10分鐘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6│101 年10月10│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21時6 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5 分鐘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7│101 年10月11│基隆市信義區信三│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1 時33分後│路與義二路口某處│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5 分鐘 │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8│101 年10月13│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0時46分後 │路72號「陶太郎日│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5至10分鐘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9│101 年10月16│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22時12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10分鐘 │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101 年10月22│基隆市中正區義二│3,000 元│7 克至│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22時48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8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10分鐘 │式涮涮鍋」店前 │ │2 包)│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101 年10月26│基隆市中正區義一│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3 時32分後│路7 號「柯達大飯│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10分鐘 │店」附近某處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101 年10月27│基隆市中正區義二│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23時27分後│路72號「陶太郎日│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10至15分鐘│式涮涮鍋」店前 │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事宜,並由被告親自至現│
│ │ │ │ │ │場交易左列價、量之愷他│
│ │ │ │ │ │命予證人盧孜昱 │
├─┼──────┼────────┼────┼───┼───────────┤
││101年10月30 │基隆市仁愛區愛一│1,500 元│3.5 克│證人盧孜昱以其所持有之│
│ │日2 時31分後│路33號6 樓「百樂│ │至4 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約10分鐘 │門KTV 」附近某處│ │ │號與綽號「小黑」之被告│
│ │ │ │ │ │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聯│
│ │ │ │ │ │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由被告指示同販毒集團│
│ │ │ │ │ │成員「阿杰」至現場交易│
│ │ │ │ │ │左列價、量之愷他命予證│
│ │ │ │ │ │人盧孜昱 │
└─┴──────┴────────┴────┴───┴───────────┘
【附表】
┌───┬─────────┬─────────┬──────────────┐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方向、對象 │ 通話對象及內容 │
├───┼─────────┼─────────┼──────────────┤
│1 │101 年7 月19日13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小黑嗎?你在哪裡? │
│(附表│43分32秒至13時44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我在崇德路。 │
│編號│0秒 │ │周晨興:方便嗎?我在義二路。│
│1相關│ │ │小 黑:我等一下過去。 │
│之通訊├─────────┼─────────┼──────────────┤
│監察譯│101 年7 月19日14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在哪裡? │
│文) │1 分55秒至14時2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在路上,快到街上了。│
│ │20秒 │ │周晨興:約在陶太郎。 │
│ │ │ │小 黑:好。 │
│ ├─────────┼─────────┼──────────────┤
│ │101 年7 月19日14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我到了。 │
│ │7 分48秒至14時8 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你等我一下。 │
│ │11秒 │ │ │
├───┼─────────┼─────────┼──────────────┤
│2 │101 年7 月26日5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知道我的所在地嗎?│
│(附表│6 分14秒至5 時7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安一路嗎? │
│編號│7秒 │ │周晨興:義二路。 │
│2相關│ │ │小 黑:一樣嘛。 │
│之通訊│ │ │周晨興:對。 │
│監察譯├─────────┼─────────┼──────────────┤
│文) │101 年7 月26日5 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你在哪? │
│ │18分4 秒至5 時18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你到啦? │
│ │17秒 │ │小 黑:我在陶太郎。 │
│ │ │ │周晨興:馬上到。 │
├───┼─────────┼─────────┼──────────────┤
│3 │101 年7 月27日22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到哪裡了? │
│(附表│1 分25秒至22時1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快到陶太郎的路上。 │
│編號│54秒 │ │周晨興:好。 │
│3相關├─────────┼─────────┼──────────────┤
│之通訊│101 年7 月27日22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要到了喔! │
│監察譯│8 分33秒至22時8 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42秒 │ │ │
│ ├─────────┼─────────┼──────────────┤
│ │101 年7 月27日22時│周晨興0000000000→│小 黑:我在陶太郎了。 │
│ │9 分57秒至22時10分│小黑0000000000 │ │
│ │28秒 │ │ │
├───┼─────────┼─────────┼──────────────┤
│4 │101 年8 月7 日5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在哪? │
│(附表│21分34秒至5 時21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安一路。 │
│編號│58秒 │ │周晨興:方便嗎?陶太郎。 │
│4相關│ │ │小 黑:嗯。 │
│之通訊├─────────┼─────────┼──────────────┤
│監察譯│101 年8 月7 日5 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到了。 │
│文) │34分32秒至5 時34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嗯。 │
│ │44秒 │ │ │
├───┼─────────┼─────────┼──────────────┤
│5 │101 年8 月18日13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有空嗎? │
│(附表│3 分56秒至13時4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我大概兩點去找你。 │
│編號│35秒 │ │周晨興:可以早一點嗎? │
│5相關│ │ │小 黑:大概是兩點。 │
│之通訊│ │ │周晨興:好。 │
│監察譯│ │ │小 黑:我去陶太郎找你。 │
│文) │ │ │周晨興:對。 │
│ ├─────────┼─────────┼──────────────┤
│ │101 年8 月18日14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我到了。 │
│ │20分11秒至14時20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 │22秒 │ │ │
├───┼─────────┼─────────┼──────────────┤
│6 │101 年8 月21日1 時│周晨興0000000000→│小 黑:正在路上。 │
│(附表│15分6 秒至1 時15分│小黑0000000000 │周晨興:因為我剛好要到全家。│
│編號│36秒 │ │小 黑:那你在全家等我。 │
│6相關│ │ │周晨興:好。 │
│之通訊├─────────┼─────────┼──────────────┤
│監察譯│101 年8 月21日21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現在有空嗎?蠻急的│
│文) │41分27秒至21時41分│小黑0000000000 │ ,兩杯飲料。 │
│ │48秒 │ │小 黑:好。 │
├───┼─────────┼─────────┼──────────────┤
│7 │101年8月21日21 時4│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知道廣海食堂嗎? │
│(附表│4 分34秒至21時45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知道,再前面一點。 │
│編號│0秒 │ │周晨興:嗯,你已經出門了嗎?│
│7相關│ │ │小 黑:對。 │
│之通訊├─────────┼─────────┼──────────────┤
│監察譯│101 年8 月21日21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到哪了? │
│文) │57分32秒至21時57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快到了。 │
│ │48秒 │ │ │
├───┼─────────┼─────────┼──────────────┤
│8 │101 年8 月27日0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等一下幫我買兩杯飲│
│(附表│17分42秒至0 時18分│小黑0000000000 │ 料來好嗎? │
│編號│3秒 │ │小 黑:好。 │
│8相關│ │ │周晨興:大概多久? │
│之通訊│ │ │小 黑:20分。 │
│監察譯│ │ │周晨興:好。 │
│文) ├─────────┼─────────┼──────────────┤
│ │101 年8 月27日0 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你可以出來了。 │
│ │25分48秒至0 時26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 │1秒 │ │ │
│ ├─────────┼─────────┼──────────────┤
│ │101 年8 月27日0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在哪? │
│ │26分45秒至0 時27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陶太郎這啊! │
│ │3秒 │ │ │
├───┼─────────┼─────────┼──────────────┤
│9 │101 年8 月30日22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要不要來找我一下? │
│(附表│1 分10秒至22時1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好。 │
│編號│36秒 │ │ │
│9相關├─────────┼─────────┼──────────────┤
│之通訊│101 年8 月30日22時│小黑0000000000→ │小 黑:你可以出來了。 │
│監察譯│22分43秒至22時22分│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59秒 │ │ │
├───┼─────────┼─────────┼──────────────┤
│ │101 年9 月3 日22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好餓,你在哪裡? │
│(附表│39分40秒至22時40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安一路。 │
│編號│15秒 │ │周晨興:你現在要幫我買吃的來│
│相關│ │ │ 嗎? │
│之通訊│ │ │小 黑:好啊! │
│監察譯│ │ │周晨興:我等你。 │
│文) │ │ │小 黑:嗯。 │
│ ├─────────┼─────────┼──────────────┤
│ │101 年9 月3 日23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到哪了? │
│ │7 分41秒至23時7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你可以出來了。 │
│ │58秒 │ │周晨興:好。 │
├───┼─────────┼─────────┼──────────────┤
│ │101 年9 月4 日20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黑弟弟,忙好了沒? │
│(附表│42分38秒至20時43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要過去了,到了打給你│
│編號│2秒 │ │ 。 │
│相關│ │ │周晨興:好,我等你。 │
│之通訊├─────────┼─────────┼──────────────┤
│監察譯│101年9月4日21時5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到了。 │
│文) │13秒至21時5分24秒 │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 │ │ │ │
├───┼─────────┼─────────┼──────────────┤
│ │101 年9 月8 日20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來這還要多久? │
│(附表│3 分41秒至20時4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我要過去了,等我一下│
│編號│3秒 │ │ ,拜託。 │
│相關├─────────┼─────────┼──────────────┤
│之通訊│101年9月8日20 時17│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我要到了。 │
│監察譯│分44秒至20時17分57│周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秒 │ │ │
├───┼─────────┼─────────┼──────────────┤
│ │101 年9 月16日4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 :我是小黑的朋友,│
│(附表│32分10秒至4 時33分│小黑的朋友00000000│ 他叫我打給你的。│
│編號│3秒 │21 │小黑的朋友:你在哪裡? │
│相關│ │ │周晨興 :陶太郎。 │
│之通訊│ │ │小黑的朋友:好。 │
│監察譯├─────────┼─────────┼──────────────┤
│文) │101 年9 月16日4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 :你到哪裡了? │
│ │52分7 秒至4 時52分│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我從瑞芳過去了。│
│ │40秒 │21 │周晨興 :大概多久? │
│ │ │ │小黑的朋友:不用20分鐘吧。 │
│ │ │ │周晨興 :好。 │
│ ├─────────┼─────────┼──────────────┤
│ │101 年9 月16日5 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我要到了。 │
│ │17分11秒至5 時17分│21→周晨興00000000│周晨興 :好。 │
│ │25秒 │56 │ │
├───┼─────────┼─────────┼──────────────┤
│ │101 年9 月17日3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還要很久嗎? │
│(附表│58分20秒至3 時58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應該不會,等一下他們│
│編號│56秒 │ │ 用完再秤個磅就OK了!│
│相關├─────────┼─────────┼──────────────┤
│之通訊│101 年9 月17日4 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到了。 │
│監察譯│18分25秒至4 時18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36秒 │ │ │
├───┼─────────┼─────────┼──────────────┤
│ │101 年9 月20日4 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你找我? │
│(附表│25分34秒 │53→周晨興00000000│ │
│編號│ │12(簡訊) │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9 月20日5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 :你方便嗎? │
│監察譯│27分48秒至5 時28分│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方便啊! │
│文) │13秒 │53 │周晨興 :我在國家新城耶!│
│ │ │ │小黑的朋友:那你要等我一下。│
│ │ │ │周晨興 :你知道那邊嗎? │
│ │ │ │小黑的朋友:知道。 │
│ ├─────────┼─────────┼──────────────┤
│ │101 年9 月20日6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 :在哪了? │
│ │9 分46秒至6 時10分│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快到了,在附近,│
│ │14秒 │53→ │ 等我一下。 │
│ │ │ │周晨興 :好。 │
│ ├─────────┼─────────┼──────────────┤
│ │101 年9 月20日6 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我進去嗎? │
│ │18分21秒至6 時18分│53→周晨興00000000│周晨興 :我叫我朋友出去找│
│ │43秒 │12 │ 你,女的喔! │
│ │ │ │小黑的朋友:好。 │
│ ├─────────┼─────────┼──────────────┤
│ │101 年9 月20日6 時│周晨興0000000000→│小黑的朋友:等我,我回去拿。│
│ │23分57秒至6 時24分│小黑的朋友00000000│周晨興 :好。 │
│ │17秒 │53 │ │
├───┼─────────┼─────────┼──────────────┤
│ │101 年9 月25日16時│周晨興0000000000→│小 黑:等我一下,我在忙。 │
│(附表│58分39秒至16時59分│小黑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編號│0秒 │ │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9 月25日17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哪裡等? │
│監察譯│22分39秒至17時23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我想一想,等一下打給│
│文) │5秒 │ │你。 │
│ ├─────────┼─────────┼──────────────┤
│ │101 年9 月25日17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我去那等你。 │
│ │27分22秒至17時28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你在哪? │
│ │6秒 │ │小 黑:我快到了。 │
│ │ │ │周晨興:等一下喔!你直接過來│
│ │ │ │ 這邊找我。 │
│ │ │ │小 黑:好。 │
├───┼─────────┼─────────┼──────────────┤
│ │101 年9 月26日1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有空嗎? │
│(附表│10分30秒至1 時10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隨時都有空。 │
│編號│49秒 │ │周晨興:老地方,聊個天。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9 月26日1 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快來。 │
│監察譯│17分41秒至1 時17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49秒 │ │ │
│ ├─────────┼─────────┼──────────────┤
│ │101 年9 月26日1 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謝謝拉。 │
│ │23分51秒 │晨興0000000000 │ │
│ │ │ │ │
├───┼─────────┼─────────┼──────────────┤
│ │101 年10月5 日21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周晨興 :有空嗎? │
│(附表│27分55秒至21時28分│21→周晨興00000000│小黑的朋友:有。 │
│編號│18秒 │12 │周晨興 :陶太郎。 │
│相關│ │ │小黑的朋友:好,我是他朋友喔│
│之通訊│ │ │ ! │
│監察譯│ │ │周晨興 :到了再打給我。 │
│文) │ │ │小黑的朋友:好!我應該很快。│
│ ├─────────┼─────────┼──────────────┤
│ │101 年10月5 日21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我到了! │
│ │43分24秒至21時43分│21→周晨興00000000│周晨興 :你在哪裡? │
│ │44秒 │12 │小黑的朋友:你在樓下嗎? │
│ │ │ │周晨興 :對。 │
│ │ │ │小黑的朋友:我走過去。 │
├───┼─────────┼─────────┼──────────────┤
│ │101 年10月6 日20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周晨興 :陶太郎你知道。 │
│(附表│58分28秒至20時59分│21→周晨興00000000│小黑的朋友:你那邊我也知道。│
│編號│15秒 │12 │周晨興 :那你來我這邊,我│
│相關│ │ │ 在門口等你。 │
│之通訊│ │ │小黑的朋友:好。 │
│監察譯├─────────┼─────────┼──────────────┤
│文) │101 年10月6 日21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周晨興 :到了啊。 │
│ │24分53秒至21時25分│21→周晨興00000000│小黑的朋友:2分鐘。 │
│ │12秒 │12 │周晨興 :好。 │
├───┼─────────┼─────────┼──────────────┤
│ │101 年10月7 日18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你早3 分鐘打不知有多│
│(附表│22分27秒至18時22分│晨興0000000000 │ 好,我在外木山,現在│
│編號│55秒 │ │ 過去。 │
│相關│ │ │周晨興:好。 │
│之通訊├─────────┼─────────┼──────────────┤
│監察譯│101 年10月7 日18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到了嗎? │
│文) │35分21秒至18時35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在左轉那邊等。我快到│
│ │40秒 │ │ 了,到了打給你。 │
│ ├─────────┼─────────┼──────────────┤
│ │101 年10月7 日18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你們門口右邊。 │
│ │36分56秒至18時37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 │12秒 │ │ │
├───┼─────────┼─────────┼──────────────┤
│ │101 年10月7 日19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太扯了!你在戲弄我喔│
│(附表│44分17秒至19時44分│晨興0000000000 │ ,給我舊的500 塊。 │
│編號│59秒 │ │周晨興:舊的不能用嗎? │
│相關│ │ │某男:廢話! │
│之通訊│ │ │周晨興:你還要過來一趟嗎? │
│監察譯│ │ │某男:我再還你。 │
│文) ├─────────┼─────────┼──────────────┤
│ │101 年10月7 日20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需要你,跟你聊聊天。│
│ │56分10秒至20時56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好!太好了! │
│ │30秒 │ │ │
│ ├─────────┼─────────┼──────────────┤
│ │101 年10月7 日21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滾出來!! │
│ │16分54秒至21時17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OK! │
│ │15秒 │ │ │
├───┼─────────┼─────────┼──────────────┤
│ │101 年10月7 日22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我是上次他那個朋│
│(附表│29分9 秒至22時29分│21→周晨興00000000│ 友,一樣嗎? │
│編號│50秒 │12 │周晨興 :廣海食堂你知道嗎│
│相關│ │ │ ? │
│之通訊│ │ │小黑的朋友:我不知道。 │
│監察譯│ │ │周晨興 :就陶太郎再前面一│
│文) │ │ │ 點。 │
│ │ │ │小黑的朋友:好。 │
│ ├─────────┼─────────┼──────────────┤
│ │101 年10月7 日22時│周晨興0000000000→│小黑的朋友:要到了! │
│ │45分21秒至22時45分│小黑的朋友00000000│周晨興 :好。 │
│ │39秒 │21 │ │
│ ├─────────┼─────────┼──────────────┤
│ │101 年10月7 日22時│小黑的朋友00000000│小黑的朋友:我已經在那裡了。│
│ │47分30秒至22時47分│21→周晨興00000000│周晨興 :好。 │
│ │41秒 │12 │ │
├───┼─────────┼─────────┼──────────────┤
│ │101 年10月14日18時│周晨興0000000000→│小 黑:朋友。 │
│(附表│30分25秒至18時30分│小黑0000000000 │周晨興:靠腰! │
│編號│40秒 │ │小 黑:馬上到!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14日18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到了喔。 │
│監察譯│43分10秒至18時43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瞭解。 │
│文) │27秒 │ │ │
├───┼─────────┼─────────┼──────────────┤
│ │101年10月15日15時 │小黑0000000000→周│新上市詳細情形需要在摳我喔。│
│(附表│47分8秒 │晨興0000000000 │ │
│編號│ │(簡訊) │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15日16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你可以出來面對了! │
│監察譯│56分49秒至16時57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3秒 │ │ │
├───┼─────────┼─────────┼──────────────┤
│ │101年10月19日20 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見個面。 │
│(附表│9 分20秒至20時9 分│小黑0000000000 │小 黑:好。 │
│編號│34秒 │ │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19日20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門口門口。 │
│監察譯│38分41秒至20時38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53秒 │ │ │
├───┼─────────┼─────────┼──────────────┤
│ │101 年10月21日17時│周晨興0000000000→│周晨興:你什麼時候有空再來我│
│(附表│0 分38秒至17時1 分│小黑0000000000 │ 這邊一下。 │
│編號│0秒 │ │小 黑:好。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21日18時│小黑0000000000→周│小 黑:到啦! │
│監察譯│15分57秒至18時16分│晨興0000000000 │周晨興:好。 │
│文) │9秒 │ │ │
├───┼─────────┼─────────┼──────────────┤
│ │101 年8 月24日21時│盧孜昱(借用周晨興│盧孜昱:你有空嗎? │
│(附表│59分14秒至22時0 分│手機)0000000000→│小 黑:有啊! │
│編號│8秒 │小黑000000002 │盧孜昱:你方便來就來。 │
│1相關│ │ │小 黑:約安一路。 │
│之通訊│ │ │盧孜昱: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監察譯├─────────┼─────────┼──────────────┤
│文) │101 年8 月24日22時│盧孜昱(借用周晨興│盧孜昱:我現在過去,到哪等你│
│ │6 分17秒至22時6 分│手機)0000000000→│ ? │
│ │46秒 │小黑000000002 │小 黑:安一路的OK。 │
│ │ │ │盧孜昱:好! │
│ ├─────────┼─────────┼──────────────┤
│ │101 年8 月24日22時│盧孜昱(借用周晨興│盧孜昱:我到了! │
│ │12分32秒至22時12分│手機)0000000000→│小 黑:好! │
│ │47秒 │小黑000000002 │ │
├───┼─────────┼─────────┼──────────────┤
│ │101 年9 月7 日2 時│盧孜昱(借用周晨興│小 黑:你在哪? │
│(附表│26分12秒至2 時26分│手機)0000000000→│盧孜昱:一樣。 │
│編號│55秒 │小黑000000002 │小 黑:我是他朋友耶! │
│2相關│ │ │盧孜昱:義二路陶太郎。 │
│之通訊│ │ │小 黑:好!2 分鐘馬上到! │
│監察譯│ │ │盧孜昱:好! │
│文) ├─────────┼─────────┼──────────────┤
│ │101 年9 月7 日2 時│小黑000000002 →盧│盧孜昱:你人在哪? │
│ │30分53秒至2 時31分│孜昱(借用周晨興手│小 黑:你到啦?馬上過去! │
│ │7秒 │機)0000000000 │ │
├───┼─────────┼─────────┼──────────────┤
│ │101年9月11日01 時 │盧孜昱(借用周晨興│盧孜昱:老地方。 │
│(附表│36 分 39 秒至 01 │手機)0000000000→│小 黑:幫個忙,你方便過來嗎│
│編號│時 37分46秒 │小黑000000002 │ ? │
│3相關│ │ │盧孜昱:哪裡? │
│之通訊│ │ │小 黑:信義國中這邊。 │
│監察譯│ │ │盧孜昱:我等一下給你電話。 │
│文) ├─────────┼─────────┼──────────────┤
│ │101 年9 月11日1 時│盧孜昱(借用周晨興│盧孜昱:我到法院打給你。 │
│ │41分26秒至1 時42分│手機)0000000000→│小 黑:好! │
│ │2秒 │小黑000000002 │ │
│ ├─────────┼─────────┼──────────────┤
│ │101 年9 月11日1 時│盧孜昱(借用周晨興│盧孜昱:我到法院了。 │
│ │45分4 秒至1 時45分│手機)0000000000→│小 黑:好! │
│ │16秒 │小黑000000002 │ │
├───┼─────────┼─────────┼──────────────┤
│ │101年9月12日01 時 │小黑000000002 →盧│小 黑:我們約基女這裡好了。│
│(附表│21 分 09 秒至 01 │孜昱(借用周晨興手│盧孜昱:好,我也要到這了。 │
│編號│時 21分54秒 │機)0000000000 │ │
│4相關│ │ │ │
│之通訊│ │ │ │
│監察譯│ │ │ │
│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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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9 日22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你多久會來找我? │
│(附表│45分41秒至22時46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馬上過去! │
│編號│43秒 │ │ │
│5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9 日23時│小黑000000002 →盧│小 黑:旁邊。 │
│監察譯│12分52秒至23時13分│孜昱0000000000 │ │
│文) │7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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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10日16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你要過來嗎? │
│(附表│17分42秒至16時18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好啊! │
│編號│9秒 │ │盧孜昱:多久會到? │
│6相關│ │ │小 黑:有點塞車。 │
│之通訊│ │ │盧孜昱:好! │
│監察譯├─────────┼─────────┼──────────────┤
│文) │101 年10月10日20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想你了。 │
│ │28分55秒至20時29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好。 │
│ │22秒 │ │ │
│ ├─────────┼─────────┼──────────────┤
│ │101 年10月10日21時│盧孜昱0000000000→│小 黑:快到了! │
│ │5 分52秒至21時6 分│小黑000000002 │盧孜昱:我出去等嗎?還多久?│
│ │17秒 │ │小 黑:2分鐘。 │
│ │ │ │盧孜昱:好。 │
├───┼─────────┼─────────┼──────────────┤
│ │101 年10月11日1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等你啊! │
│(附表│19分59秒至1 時20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好。 │
│編號│20秒 │ │ │
│7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11日1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我們約在柯達對面7-11│
│監察譯│20分27秒至1 時20分│小黑000000002 │ 。 │
│文) │57秒 │ │小 黑:好。 │
│ ├─────────┼─────────┼──────────────┤
│ │101 年10月11日1 時│盧孜昱0000000000→│某 女:到了! │
│ │31分11秒至1 時31分│小黑000000002 │盧孜昱:等我一下,客人下來。│
│ │27秒 │(由同販毒集團成員│ │
│ │ │某女接聽) │ │
│ ├─────────┼─────────┼──────────────┤
│ │101 年10月11日1 時│小黑000000002 →盧│某 女:你知道大麵炒這嗎? │
│ │33分24秒至1 時33分│孜昱0000000000(由│盧孜昱:知道啊!我已經過來了│
│ │45秒 │同販毒集團成員某女│ ,我看到你的車了。 │
│ │ │接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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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13日0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你在哪? │
│(附表│25分56秒至0 時26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好!我過去找你。 │
│編號│9秒 │ │ │
│8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13日0 時│小黑000000002 →盧│小 黑:大哥,快!趕時間! │
│監察譯│45分38秒至0 時46分│孜昱0000000000 │盧孜昱:給我5分鐘。 │
│文) │3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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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16日21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想你啊! │
│(附表│38分44秒至21時38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好! │
│編號│59秒 │ │ │
│9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16日22時│小黑000000002 →盧│小 黑:為什麼不停左邊? │
│監察譯│12分23秒至22時12分│孜昱0000000000 │盧孜昱:因為我在後面。 │
│文) │43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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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22日22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哈嘍!想你啦! │
│(附表│48分3 秒至22時48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馬上到! │
│編號│20秒 │ │ │
│相關│ │ │ │
│之通訊│ │ │ │
│監察譯│ │ │ │
│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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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26日3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7-11。 │
│(附表│31分42秒至3 時32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你說外面那邊啊? │
│編號│27秒 │ │盧孜昱:對。 │
│相關│ │ │小 黑:到了打給你。 │
│之通訊│ │ │ │
│監察譯│ │ │ │
│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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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10月27日23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你這次怎麼比較久? │
│(附表│7 分21秒至23時7 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我快到了!我在大武崙│
│編號│39秒 │ │ 。 │
│相關├─────────┼─────────┼──────────────┤
│之通訊│101 年10月27日23時│盧孜昱0000000000→│小 黑:到了! │
│監察譯│26分52秒至23時27分│小黑000000002 │盧孜昱:好。 │
│文) │5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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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0月30日2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我現在要過去了,我們│
│(附表│25分55秒至2 時26分│小黑000000002 │ 現在到安一路。 │
│編號│48秒 │ │小 黑:你到百樂打給我。 │
│相關│ │ │盧孜昱:你不是說愛一路? │
│之通訊│ │ │小 黑:對啊!愛一路。 │
│監察譯│ │ │盧孜昱:反正到阿杰會打給你。│
│文) ├─────────┼─────────┼──────────────┤
│ │101 年10月30日2 時│盧孜昱0000000000→│盧孜昱:我到了! │
│ │31分2 秒至2 時31分│小黑000000002 │小 黑:嗯。 │
│ │15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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