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訴緝,35,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淑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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