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重訴,4,201512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家銘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46、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家銘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邱家銘因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由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4 號受理在案,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在外租屋居住,非為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4 年7 月23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04 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被告所犯殺人罪,業經本院於104 年12月10日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有上開判決書1 份在卷可按。

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所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 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