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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林澤民
被 告 蔡明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8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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