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附民,148,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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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楊錦華
被 告 羅月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9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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